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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无论在人类历史发展的哪个阶段,无论在世界范围的哪个国家。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只要有社会的存在,只要人与人之间有区别,强弱对立就是不可避免的。自建国以来至今,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同时伴随着许多社会矛盾的产生,而中国弱势群体范围的逐渐扩大,保护需求的日益强烈,就是众多时代性难题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论文主要通过研究中国古代及当代的弱势群体法律制度,一方面更好地了解古代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剖析其思想渊源,掌握其合理之处及不足之处,从古代弱势群体法律善待制度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再通过对中国当代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对比中国古代,以求从古代善待弱势群体制度中获取借鉴。本文正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包括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弱势群体的内涵和分类。第二部分是中国古代善待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的思想渊源。任何的法律制度都有其特定的思想渊源,中国古代善待弱势群体制度的思想渊源依次有以下四个层面的内容:西周忧患意识的觉醒——以“德”配天、孔子天道的人道化——推己之“恕”、孟子性善说的提出——恻隐之“心”、小康儒学派的“大同思想”。第三部分是中国古代善待弱势群体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国古代善待弱势群体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分为四个阶段:西周时期是中国古代善待弱势群体制度的起兴阶段,汉代时期是中国古代善待弱势群体制度的发展阶段,唐朝时期是中国古代善待弱势群体制度的成熟阶段,宋明清时期是中国古代善待弱势群体制度的完善阶段。第四部分是中国古代善待弱势群体制度的实践,笔者从案例的角度分析中国古代司法官在实践中如何倾向性保护弱势群体,从两则一房两卖的案例对比可以看出,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在于一方是否有弱势群体,又列举几个案例以说明古代中国实践中主要是对鳏寡孤独和残疾的善待。第五部分是当代中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制度。当代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制度的理想基础是西方的人本主义诉求、社会正义与公平、实质平等。当下我国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的制度设计主要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两个方面的保护。当代中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仍存在较大的不足,古代中国对弱势群体的善待制度经历几千年的考验,仍能对当下法律有所启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必须通过建立完善的权利保护实施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弱弱势群体势群体更广泛的刑法保护;发挥政府的主导性,鼓励和发展公益基金等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