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特征,缺乏稳定的交易市场致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难以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缺乏退出进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是巨大的风险,尤其对于中小股东,这种风险不仅极大增加了股东进入有限责任公司的成本,也不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重要方式之一,它为股东在某些损害其利益的特定条件下以公平的方式退出公司提供了途径,其不仅保护着中小股东利益,同时也促使有限责任公司规范自身经营模式。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在实体法律制度方面,股东退出的回购主体单一;股东退出的事由范围过窄,存在规避的可能性;缺乏退出权利救济程序法律规制。司法解散适用的情形过于局限;股权继承缺乏必要的限制;司法解散的条件过于严格。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包括扩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条件的适用范围,将关联交易纳入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针对现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条件提出了完善建议,将股东对公司失去信心和公司从事违法转移资产行为纳入我国公司司法解散的条件之中;赋予公司其它股东对股权继承的表决权,并建立继承股东退出制度。在股东退出程序方面,提出了设立股东退出前置程序;增加关于法院的裁判的规定;明确退出权股份价格确定方式和评估时间点确定方式。以期望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能个发挥更加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