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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理论都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是社会生活的实际反映。古典旧派在完成其反对封建专制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历史使命中,其报应的正义理论对当时甚至对现代都影响深远。新派提出的社会防卫刑的人身危险性也是基于当时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它虽然过于片面,但仍为我们开启了研究犯罪的刑罚的新思路,同时也告诫我们:在法治进程中,正义是最终目的、最高标准。秩序是一种手段,两者应兼得,不可过于偏重于哪一方。人身危险性的考量为各国刑法中累犯的设立提供了基础。德国旧刑法曾经在制定累犯从重处罚规范后又将其删除就是考虑了行为人再次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原因:行为人意志单薄,人身危险性低,故而没有从重的必要。刑法思想是一种在批判中不断兼容并蓄的理念,在新派与古典旧派的纷争中,它们互相冲突、协调,但最终我们还是选择了更为合理的累犯从重处罚的理论依据——人格刑法学视野下的累犯制度。本文约一万六千字,正文共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笔者首先从一个关于累犯的判例出发,提出累犯为什么从重处罚的疑问,根据新旧两派关于累犯处罚的争论,提出论据何在的问题。在累犯制度中,累犯从重处罚的依据为何,只是其问题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它还涉及累犯适用主体范围应否扩大、是否构成特殊累犯等等方面的问题,然后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结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站在人格刑法学的视角,为累犯制度相关的问题拨开藩篱,寻找问题的症结。第二部分是对累犯的诠释。明确的理解含义,是构建理论的基石,它能使我们更清晰的理解累犯制度。因为,立法的规定是理论展开的重要依据,也是我们研究理论的价值所在。所以在该部分中,笔者首先借鉴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累犯制度的立法依据,然后结合我国立法中对于累犯的规定,根据学者对累犯制度作出的界定,来综述自己对累犯的理解。第三部分是对累犯从重处罚的行为主义与行为人主义分析。笔者从行为主义与行为人主义所提出的观点、具体内容是什么、提出的依据何在、有哪些缺陷四个方面,叙述两派各自的观点,为下文人格刑法的论述作铺垫。第四部分论述了人格刑法学视野下累犯制度。笔者从人格的释义、人格发展的理论依据及人格要素的衡量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其中细叙了人格刑法学发展的历程:从抽象的自由意志到对具体人格要素的理论研究历程,从客观的看待犯罪到以人为本的定罪量刑。结合学者们的思想,笔者不断反思关于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关系,同时根据我国累犯制度之不足,提出对累犯制度修改的立法建议。第五部分是关于累犯中存在的问题。一项制度在实践的检验中才能日趋完善,笔者结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