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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担保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融资需求,让与担保因具有独特的功能而在社会实务中受到人们的青睐。社会实务对让于担保的强烈需求迫使大陆法系法学界开始对让与担保进行研究。德国、日本、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逐渐在学说上和判例上承认了让与担保制度。但是由于现有让与担保理论存在不少破绽,严重危及了大陆法系物权法原则的神圣地位和民法体系的逻辑严密性,并且不利于保护债务人、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迄今为止,在德国、日本、台湾等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让与担保仍然只是一种游离于成文法之外的非典型的担保方式。法学理论上的缺陷和制度瑕疵并不能抹杀让与担保制度给我们带来的扩大融资规模、防范金融风险的实益,立法应当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我们要做的不是武断地全盘否定该制度,而是努力从法学理论和制度上不断完善它,最终用成文法的形式进行规制。我国物权法立法期间,法学界也对是否将让与担保纳入物权法,如何对其进行规制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由梁慧星主持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提交的专家草案第十章明确规定了让与担保。虽然最终由于该草案未能实际解决其理论和制度困境,物权法并未采纳,但是却反映出了社会实践对该制度的呼声,这促使了笔者以让与担保为课题进行研究。本文分四章。第一章介绍了让与担保的历史渊源。让与担保起源于罗马法上的信托质与日耳曼法上的所有质。分别以罗马法上的信托与日耳曼法上的信托为理论渊源。信托质与所有质存在着根本的不同。第二章比较分析了德国、日本、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让与担保制度。指出了德国所有权构成(信托行为)理论、日本担保物权构成理论、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占有的区别和利弊。第三章构建了我国的让与担保制度,在该章中,笔者分析了让与担保独立于抵押制度的独特价值,论证了在我国确立让与担保制度之必要性与合理性。在此基础上,笔者分析了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和制度内容,并提出了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之间的利益的制度措施。第四章比较分析了与让与担保相类似的按揭、出售回租、信托收据(包括我国进口押汇)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