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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占农村土地的力度越来越大,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目前失地农民的境况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2004年农民上访事件明显增多,其中相当一部分增加的上访者是因失去土地而又未得到妥善安排、公正补偿的农民。按征用土地量和农民人均土地量的保守估算,目前全国有约4000万失地农民,其中那些“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失地农民,已经成为一个需要特别给予关注的社会群体。 土地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取得其他民事主体土地并给予补偿的一种行为,在我国,主要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由于中国的土地征用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在目前许多条件发生了变化的情况下,我国的征地制度仍基本保持了原有的做法,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偏低,从而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和土地纠纷。征地补偿标准是征地问题的核心,也是征地制度改革的关键。因此本文从征地补偿标准入手,试图通过对中国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以期寻求一条适合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要求的土地征用补偿办法,以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文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土地收益理论,外部性理论以及产权理论等,结合实际,对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原则,项目构成,测算方法进行了分析,通过研究,作者认为中国现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已不能适应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其主原因是补偿标准仍按计划经济时期的产值倍数法确定,没有考虑到土地的间接使用价值和“剪刀差”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更没有以市场为依据。在借鉴国(境)外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要根据土地征用后用途不同采用不同补偿方法。对公益用地的补偿以土地的资源资产价值确定补偿价格,在此过程中要对农产品价格进行“剪刀差”修正;对非公益用地的补偿以市场价格为基准,扣除相关税费确定补偿价格。最后,本文以郑州市为例,运用2004年的数据,对郑州市两种征地行为的平均补偿标准进行简单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