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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越来越关注有关财产性利益的相关问题。与此同时,在社会经济生活之中,盗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常常发生。例如,虚购材料转移他人股权,窃取不记名的有价证券,盗取欠条等行为。这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使他人的财产权利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但是由于财产性利益是否可以成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还存在许多争议。部分学者认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不应包括财产性利益,盗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因而各地法院对于有关盗取财产性利益的案件判罚有所不相同,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本文希望通过探究财产性利益盗窃这个问题,来解决上述的争议。盗窃财产性利益能否构成盗窃罪?涉及如下几个问题:1.什么是财产性利益?2.盗窃罪的对象能否包含财产性利益?3.如果盗窃罪的对象包含财产性利益,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罪?本文便通过三章的内容对上述相关问题加以说明并进行充分论证。本文第一章讲述并论证了财产性利益的概念、内涵属性以及外延,即解决什么是财产性利益的问题。财产性利益一般指狭义财物之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从中便可以看出,要想明晰财产性利益的内涵属性和外延,必须厘清财产性利益和狭义的财物的关系。因此,本文首先从明晰财产性利益与狭义的财物的共性和异性入手,推断并总结出财产性利益的五大内涵属性,即一定经济价值性,具有支配或管理可能性,他人性,独立性和非物质性。其次,根据财产性利益的五个内涵属性,并结合主要社会经济生活,推断出财产性利益的外延;并根据财产性利益是否需要物质实体承载以及如何承载,将财产性利益分成三类,即1.不依托于实体物质,纯粹观念上的利益;2.通过物质载体(债权凭证、电子设备等)从而支配或者控制的财产性利益;3.依托于国家登记机关登记证明权属而支配或者控制的财产性利益。最后,本文还重点关注了那些很容易和财产性利益混淆的概念,将债权凭证本身、劳务本身、财物的使用价值与财产性利益进行了区分。本文第二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解决盗窃罪的对象能否包含财产性利益以及什么样的盗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两个问题。首先,本文对盗窃财产性利益的否定说进行批判——认为承认财产性利益是盗窃罪的对象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并不会不当的扩大刑事处罚范围。其次,本文认为传统肯定说有相对的合理性,并对《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对象“财物”一词包含财产性利益加以进一步分析论证。最后,本文对传统肯定说进行了反思,传统肯定说未能以盗窃罪核心“转移占有”对财产性利益盗窃进行分析,致使对某些侵犯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定性产生偏差。传统肯定说并没有解决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一问题。本文便以“转移占有”为核心,对肯定说加以修正。分别从“承认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转移”、“财产性利益占有转移的认定”三个维度层层深入,加以论证说明,彻底解决什么样的盗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一问题。本文第三章是对盗窃财产性利益具体类型的展开。根据第二章“财产性利益有转移的认定”的内容,将第一章财产性利益的外延的三个类型逐一进行分析展开。对于不依托于实体物质,纯粹观念上的利益,其难以认定存在财产性利益占有的转移,也就难以成立盗窃罪。对于通过物质载体支配或者控制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可以通过转移物质载体的方式,对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进行转移。对于依托于国家登记机关登记证明权属而支配或者控制的财产性利益,在登记机关篡改登记将可能导致占有的转移,并成立盗窃罪。同时,本文在外延的三个类型下,选取了“单纯逃避债务”、“盗取商业秘密”、“盗取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盗窃欠条”、“盗窃银行卡”、“盗窃股权”、“盗取知识产权”这几个具体的典型行为进一步加以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