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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行和解是指发生于行政强制执行阶段,为顺利实现已生效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不违反法律和不损害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自愿协商,就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内容达成变更执行协议,以提高执行效率、尽快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一项行政法律制度,其法律性质属于行政契约。行政执行和解制度是非权力行政、公共行政民主化、软法治理等的具体体现,它通过将私法中平等、自愿、协商、效率等反映当代法治精神的原则引入行政执行程序,通过行政主体与被执行的相对人之间平等、自愿地对已生效的具体行政决定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新的和解协议,从而使被执行的相对人获得一定程度的责任减免,并使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得到及时地履行,消除或者减轻了行政执行中行政主体与被执行相对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本文的主体内容分为三章。第一章“行政执行和解制度的概念、性质和理论基础”,通过对学界有关行政执行和解的概念分析,作者对行政执行和解进行概念界定并将之与相似制度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执行和解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定位。此外,重点论述了行政执行和解的理论基础。第二章“行政执行和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者认为社会现实的变迁、法治思潮的演化、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以及社会对执行效率和个案公正的期盼决定了建立行政执行和解制度具有必要性。同时,从社会文化背景、现实的法制空间以及国外成熟的经验借鉴等角度,论证了建立行政执行和解制度的可行性,为下文我国行政执行和解制度的具体构建提供了必要前提。第三章“行政执行和解制度的建构”提出了构建我国行政执行和解制度的构想,包括适用范围、核心要件、程序保障和救济等微观制度环节,认为行政执行和解适用于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轻微的行政执行案件、强制执行将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损失的行政案件等三种情况,其核心要件是和解主体适格、和解对象为已经生效的且存在执行困难的行政决定,和解过程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加重相对人(相关人)的义务、被执行的相对人须提供担保以及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其程序保障机制通过对行政主体课处的告知义务、释明义务以及对和解协议的备案审查达到对行政执行和解的过程控制,对违反行政执行和解协议的救济机制提出了初步的构想。本文在论述过程中综合采用了比较的方法(对行政执行和解与相关概念的厘清、与行政执行和解相关的域外制度对比介绍)、历史的方法(回溯了公、私法的二元划分历史)、分析实证方法(我国存在行政执行和解的制度空间)以及社会学方法(论述了行政执行和解的社会土壤——儒家文化“和合”思想)等。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初步揭示了行政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在行政执行和解制度的构成要件和程序保障的设计等方面提出了大胆的设想,虽然还很不成熟,但作为探索性的努力,至少能够为未来行政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论研究起到一块铺路石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