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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制度是各国物权法中所规定的所有权取得的重要方法,也是确认产权归属的重要规则。它对于民事主体之间产权归属的界定,保证交易的安全,促进交易的快捷,减少交易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当今世界具有代表性的几大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的民法典中对添附制度都有所涉及。土地添附是添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土地添附制度则又是土地添附制度的代表性内容,法国、意大利等国的民法典中就包含有自然土地添附制度的内容,其有效保护了国家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为我国将来关于此方面的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示范。添附制度与物权请求权、违约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侵权责任有诸多相似的地方,但也有本质上的不同,因此添附制度不能为它们所取代。在我国,现阶段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于添附制度的零散规定,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添附制度也曾被写进过《物权法草案》,但在最后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又将此制度删除了,这不可不谓《物权法》中的一大缺憾。作为整个物权制度架构之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何对添附制度加以完善,使它符合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我国今后立法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