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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是人类应对“温室效应”的积极探索,以欧盟碳排放权体系为代表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具有诸多方面的价值,譬如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等。我国亦开始探索式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于2011年公布,正式将上海、北京、广东、深圳、天津、湖北、重庆等七个省市作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城市。七个试点城市自2013年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七个试点城市的实践,为了响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号召以及履行所缔约的一系列温室气体减排公约,我国应加快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因此,本文以“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研究”为题,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展开研究,为今后完善适应我国国情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出铺垫。本论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是碳排放权概述。本部分首先对碳排放权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并作出了定义,然后对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展开了讨论。在碳排放权的概念部分,分析了碳排放权经济学概念和碳排放权法学概念两方面,然后在此基础上,笔者对碳排放权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在碳排放权性质分析部分,分别列举了如下学界主流观点:碳排放权属于用益物权、碳排放权属于准物权、碳排放权属于新财产权以及碳排放权属于规制权,并作出了笔者对碳排放权法律性质的理解。第二部分是关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现状。该部分分析了规范性文件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指引意义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试点运行现状。规范性文件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指引意义部分分析介绍了《“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三部关于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试点运行现状部分分析了我国七个碳排放交易试点城市的实际运行情况。第三部分是我国现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不足与原因。该部分分别介绍了我国现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法律调整体系缺失、现行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与境外主体缺乏联系以及现行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不具有普遍性等三方面的不足,并简要分析了不足之处存在的原因。第四部分介绍了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发展现状。在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发展现状部分,介绍了欧盟、美国和澳大利亚三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在国际组织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发展现状部分,介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缔约方会议、《京都议定书》以及《巴黎协定》。同时,在对以上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讨论其具体制度与效果,以期对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提供借鉴。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议。在该部分提出了逐步构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改善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环境以及构建多种途径支持碳排放权交易。在逐步构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部分,笔者提出了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调整现行法律制度体系及落实权责体系、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构成要件问题等看法;在改善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环境部分,分别介绍了碳排放权引申产品市场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合理的碳排放权引申产品类型;在构建多种途径支持碳排放权交易部分,分别提出了信贷途径、证券途径以及基金途径等三种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