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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收费作为行政主体对在国家行政活动中特定受益人的特定受益,强制收取相应对价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愈演愈烈的乱收费现象,这反映了行政收费法律制度的不足和混乱,因而《行政收费法》亟待出台。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着重从收费的设定权角度对规范行政收费行为进行的论述。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主体共分为五大部分。本文第一章是关于我国行政收费设定现状的分析。从宏观层面看,我国行政收费设定存在法律依据位阶较低、设定主体层级较低、设定行政收费项目时未全盘考虑问题,倾向于追求部门利益而“积极”设定各种行政收费等问题;从规范性文件层面看,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国务院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治理、制止乱收费的规范性文件,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到了行政收费的设定,从中看出我国行政收费大部分是以行政审批方式设立的,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以时间为顺序对涉及行政收费设定的一些重要文件作了简要梳理。本文第二章是关于行政收费的一般理论。首先,界定本文使用的“行政收费”概念。同时,通过比较行政收费与税收、交易价格,辨明行政收费的补偿性、半强制性、特定性等特征。其次,采用“准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理论”和“行政特别支出补偿理论”论证行政收费存在的合理性,为规范行政收费设定权奠定基础。三是提出行政收费层次性理论。针对我国目前庞杂的行政收费项目,提出将各种收费项目按照一定标准划分层次的必要性。四是界定了行政收费设定的概念及其性质。明确行政收费设定应当仅指创设权,而不包括规定权,指出行政收费设定的性质是“关系到公民财产权的特殊立法权”。本文第三章是国外一些国家行政收费设定的借鉴。通过对比发现,我国行政收费设定主体层级偏低,域外一些国家的行政收费设定权集中在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无权设定收费,而我国行政机关设定了大量的行政收费项目,其中更多的是出自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因此,必须要严格控制我国行政收费设定主体。此外,应合理分配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行政收费设定权限。本文第四章是行政收费设定的基本原则。首先,收费法定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必然要求。收费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应当包含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其次,收费设定权严格控制和实际需要相平衡原则。行政收费关系到公民财产权的保护问题,需严格控制,即不能让法律位阶过低的主体设定收费,但同时也要兼顾到各地的实际情况,赋予行政立法主体和地方立法主体一定的设定权。最后,收费设定权和收费实施权相分离原则。将收费设定权主体和收费实施权主体作适当的分离,从而避免行政主体为了部门私利自设收费、自行收费现象。本文第五章为文章的重点,主要是针对《行政收费法》中的设定权部分提出具体的立法配置方案。文章是在遵循我国金字塔型的、多层次法律体制的前提下,提出的行政收费设定权限分配。在此思路的指导下,逐一分析各种“法”是否具有以及在什么范围内享有行政收费设定权。本文的结语部分阐明了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的紧迫性和重大意义,并再次明确了关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具体立法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