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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就其本身是个中性概念,公允的关联交易有利于企业资源最优化利用,而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往往是一方利用对另一方的控制权和影响力而进行背离诚实信誉和等价有偿市场规则的交易活动,从而造成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权益的损伤。我国上市公司百分之八九十都涉及关联交易,从大量相关案件及实务中可以轻易了解的现实操作手法来看,绝不危言耸听的说,这些关联交易有很大一部分是为了转移资产、转移利润、逃税避税及逃废债务等目的而进行的非公允关联交易,如此情况的持续会极大的消解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以劣币驱逐良币的逻辑线路使得非优异企业吸引投资者资金,形成巨大泡沫,严重危害了投资者和优异企业的权益以及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迫切需要给以更有效和扎实的规范、监管和导引。 从理论上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进行研究,对建立起我国系统、完善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综观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大多是行政法规及规定,立法级别太低,且缺乏对各个领域不同规范加以协调、统领全局的规制理念及原则,造成各领域立法中尚有交叉及冲突之处。同时,也缺乏对基本概念的深入解析、基本理论的建立和制度的设计。 当要专研于一个法律问题时,把握其自身特征和组成结构是基本性和前提性的,有利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并可以有效的指导随后的法律规制设计,因此,立足于更本质、更抽离的逻辑思维层面,把握关联交易的深层诱因和对其关系结构进行更细化切割,并据此建构法律判断依据,应说是目前该主题研究的一项空白。本文正是从这个视角,简洁的介绍分析了关联交易的界定和内涵及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深层次诱因,重点着墨解构关联关系的三个微观层面,独创性地将其切割为“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可能性关联方关系”和“交易行为关系”,并从这三个逻辑面来探讨对于关联交易进行法律规制完善的路径。 本文一共分为三大部分,以下对每一部分的内容进行简述: 本文第一部分从“关联方”之于关联交易的界定,“控制”和“重大影响”之于关联交易的界定,以及“关联交易”与“自我交易”这三个方面简洁的阐释了关联交易的涵义,并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视角对非公允关联交易的诱因进行了分析,尤其提纲挈领地以图文结合概览的方式,解构了关联交易的关系结构,独创性地将其切割为“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可能性关联方关系”和“交易行为关系”。 第二部分从“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可能性关联方关系”和“交易行为关系”这三个逻辑层面来探讨规制关联交易的事前机制。从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督代理制度(监事会、独立董事、中介机构和保荐人的监督代理功能)两个方面针对“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予以事前规制;从隔离制度、回避制度和记录制度三个方面针对“可能性关联方关系”予以事前规制;从禁止制度和分权制度两个方面针对“交易行为关系”予以事前规制。 第三部分从“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可能性关联方关系”和“交易行为关系”这三个逻辑层面来探讨规制关联交易的事后民事归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