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环境公益诉讼是救治政府环境保护失灵的一剂良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以及被称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尚方宝剑”的2015年1月7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很多地方相继成立的环保法庭,均反映了立法界和司法界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视。然而,司法实践中诸多涉及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仅判决了赔偿数额,却未提及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后续处理机制。当公共环境破坏已成事实时,就需对其进行救济,赔偿损失则是事后救济的一种重要方式。损害赔偿金是赔偿损失的货币化表现形式。在原告有赔偿损失请求且原告胜诉的情况下,环境损害赔偿金如何处理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一直处于法律真空状态。实践中,目前各地法院关于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做法未能达到一致,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更没有后续的执行和监督机制,这种配套机制的欠缺不利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本文围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赔偿金问题,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论述:论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环境损害,环境损害的救济方式及环境损害赔偿金,厘清了各相关概念,明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性质。环境损害指环境公共利益遭受到的损害,仅仅是针对公共环境自身的损害,即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不包括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的救济方式应当包括赔偿损失,环境损害赔偿金正是赔偿损失这种救济方式的货币化表现形式。环境损害赔偿金指在公共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时,责令责任主体将对遭受损害的环境进行治理所需费用和预期可能产生的费用折算成金钱的一种货币化表现形式。论文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当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涉及到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实践中,一些法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做出了损害赔偿的判决,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该部分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上主要对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归属,环境损害赔偿金的适用范围和赔偿标准的界定,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论文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归属问题。在对当前我国学术界关于环境损害赔偿金的观点梳理及立法对环境损害赔偿金规定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作者的观点。作者认为,基于环境利益的公共性,环境损害所侵害的法益是公共环境利益,胜诉后所得利益应当归属于享有环境公共利益的社会公众。论文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环境损害赔偿金的适用范围及赔偿标准问题。该章认为环境损害程度决定环境损害赔偿金的适用范围,应当明确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并提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论文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监督管理问题。司法实践中关于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监督管理做法并不统一。本章在分析了环保部门和NGO管理环境损害赔偿金弊端的基础上,提出设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会,以从制度运行上保障赔偿金专款专用于受损环境的恢复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