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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债权的财产性质不断强化,债权出资这种新兴出资方式逐渐产生,一些国家开始放宽债权出资方式,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制,注重资本担保作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因此对出资方式一直有严格限制,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在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逐渐出现了拨改贷、政策性债转股等措施,随后立法还认可了非政策性债转股,人们逐渐接受了债权出资的方式,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是债权出资中的一种,实践中已有相关案例,但我国立法没有相关规定。2009年《公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第一次提到股东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问题,引发了学界广泛讨论,虽然2011年《公司法解释三》中最终又将这个规定删除,但是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这种出资方式的态度,毕竟现实中已经有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的情形,立法应该积极规范和引导这种出资方式,而不能一直禁止。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的概念和性质,通过和其他传统出资方式相比,指出此种出资方式的特殊性以及风险,同时就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方式的可行性就行论述,指出这种出资方式符合非货币出资的条件,能够满足资本追求效率和回应实践的导向,也适应了现阶段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理念和方向。第二部分,介绍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的程序规制问题,首先,分析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的适应范围包括适用的债权范围和适用的阶段问题,其次,介绍了此种债权出资方式的表决机制,由其他股东或者董事会进行表决,做出商业判断,再次,介绍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评估和验资机制,要求应当由专门的会计事务所或者资产机构进行评估和验资,最后,介绍了这种债权出资的交付方式。第三部分,厘清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中的责任承担问题,包括出资人的责任、其他发起人和股东的责任,以及评估和验资机构的责任。其中出资人责任是最关键的,包括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对出资到位股东的违约责任,和对公司债权人的特殊清偿责任。第四部分,探讨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的风险防控,主张建立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担保机制,债权出资公示机制,同时,加强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的监管,有效降低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风险,使之成为一种安全、有效的出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