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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末医疗的对象是因疾病而濒临死亡的患者。终末期间,医生对病患施加医疗的目的已不在疾病的治疗或治愈,而在以医疗器械延长其生命。终末医疗行为除了日常诊疗行为和看护行为以外,还包含延命治疗这一特殊类型。在终末状态下,病患延命治疗的中止极有可能导致其死亡结果的提前发生,因此,中止延命治疗的行为在客观事实上近似于剥夺病患生命的行为。刑法通说认为,被害人的同意只阻却法秩序规定的受益人处分法益之内行为的违法性。故从法理上看,终末医疗中医生的中止治疗行为存在较大的刑事法律风险。在“医生中止治疗”尚未立法予以正当化且实践中广泛存在的情况下,讨论其行为的阻却违法可能,运用刑法理论予以阐述和证明,是有必要的。本文尝试证成病患知情同意理论适用于医生中止延命治疗行为的阻却违法,并在此过程中,详细阐述了病患知情同意阻却违法适用的各项标准和界限。本文首先界定了所涉概念及其映射的刑法基础原理。重点讨论了终末医疗中医生所实施的中止延命治疗行为刑法性质的归属问题。刑法通说观点认为被害人同意作为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其中被害人生命法益不可私自处分性,形成了中止延命治疗行为阻却违法路径上的障碍。本文选择适用德日刑法学中“以作为实现不作为”理论,将医生的中止行为抽象评价为刑法上的“不作为”,进而选择作为义务解除阻却违法的路径。而作为义务的解除事由就是患者知情同意的生效。患者知情同意的生效具有三项要件:一是前置要件——医生说明义务的履行;二是基础要件——患者的同意;三是补充要件——家属的同意。其中病患在有意识能力时所立医疗指示书应具有法律效力,病患可以随时撤回。在无法确定病患的意思时,应肯定其家属的代理决定权,并以替代的患者标准作为判断依据,并保障患者自我决定权的优先性。在终末状态下,医生的治疗义务产生根据是法规范、合同与管理支配领域的竞合。一方面,患者的疾病不可治愈性否定了医生基于法规范与医疗合同产生的治疗义务的作为可能性;另一方面生效的患者知情同意通过患者意愿对医疗场域管理支配的摆脱,解除了医生基于特殊领域管理产生的治疗作为义务。两方面条件共同达成,进而阻却了中止延命治疗的刑事违法性。病患知情同意的适用体现了对患者自我决定权的尊重,但是在我国实定法规制和医疗实践中,病患知情同意理论也可能存在异化成医生免责制度的风险。因此,本文主张应以共同决策机制前置与预立医疗指示咨询予以程序上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