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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的治理问题,表面上是一个环境问题、法治问题,实则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和法理问题,气候治理不仅仅只涉及气候变化本身,更重要的是整个气候治理体制本身的规划如何界定、各国权利义务如何分配并执行的问题。在实践中,全球气候治理是法治化程度最高的全球治理的领域之一。通过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约束,在气候治理领域已然出现较为完整的一套的法治框架,用以解决相关的政治难题。这套较为成熟的框架,正是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文简称《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气候变化协定》(The Paris Agreement,下文简称《巴黎协定》)三个文本为核心的联合国气候公约框架。中国作为全球治理体制中的负责任的大国,努力寻求以更加合理、民主的全球治理秩序应对气候变化,既是自身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引,中国将继续推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的法治化进程,为世界上那些希望融入全球气候治理的国际法体系,又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提供了全新选择,也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本文除引论外,文章主体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巴黎协定》签订前的全球气候治理观念的三种视角,包括发展中国家提出并坚持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视角,明确发达国家应当承担历史排放责任,减排具有强制性义务,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立足于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视角强调碳排放分配应当保护作为个体的人的基本权利,通过人口总量加总形成国家间的减排方案。低碳竞争视角认为发展低碳经济,落后国家将实现能源升级当中的弯道超车,在未来的能源产业和长期发展中获取竞争优势。第二部分论述了《巴黎协定》签订前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首先分析了《京都议定书》体制下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梳理了发展中国家不断取得全球治理话语权的历程。其次分析在巴黎气候大会之前各方的主要立场,以美国为首的伞形国家集团消极应对、欧盟虽然极力推动全球气候转型,却力有不逮、发展中国家坚持“共区原则”,但立场不断弱化,其内部也出现分化。第三部分论述了《巴黎协定》自身的逻辑。分别介绍了《巴黎协定》基本内容;“自下而上”的治理模式变革,即不再以附件的形式严格区分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而是以各国自主承诺国家贡献的形式,代替《京都议定书》体制下的总体性减排方案;“共区原则”的动态发展,即相比《京都议定书》体系下强规定性的减排规范模式,《巴黎协定》所要求的实际上是一种各国分别申报减排目标和减排步骤的协议机制;《巴黎协定》通过机制设计,完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中的履约问题。第四部分论述了全球气候治理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首先梳理了全球治理领域的主导思想: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并简要说明其在气候治理领域当中的失灵,由此引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其次梳理了巴黎气候大会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积极实践,并取得的相应良好效果。最后展望了后巴黎时代,中国如何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指导下,推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转型。当前,全球气候治理领域依旧呈现发达国家主导的逻辑。治理体制成为少数国家维持既有霸权并不断扩充影响力、强化自地理大发现以来形成的国际等级制优势的工具,对全球治理体系公平化、民主化发展构成重大挑战。不同于全球治理其他领域的权力结构的高度等级化,主要以军事实力、经济实力等“硬实力”为核心的权力资源高度集中,全球气候治理的权力结构较为扁平化,其核心机制一直都处于联合国框架下,在本质上与传统国际治理问题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因此,以气候治理为代表的新型全球治理领域的发展与转型,预示着冷战乃至二战结束以来的现有国际秩序的重大变局,气候治理作为较为成熟的全球治理领域,对其基本法律结构及其政治秩序变化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我们在法理层面理解全球治理法治化的本质和未来的改革方向。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了联合国气候治理公约框架,1997年《京都议定书》生效,而与之一脉相承的,正是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3日通过的《巴黎协定》。该协定成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内第二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构成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三个里程碑式的国际法律文本。巴黎气候大会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的重要实践。通过分析《巴黎气候变化协定》文本可以看出,全球气候治理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以中国为首的新兴大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不断增大,整体呈现出民主化和法治化的趋势。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始从理念走向实践,并得到更广泛的认同。在此背景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中的实践及其话语建设,在事实上构成了中国积极参与当前世界生态治理的中国话语和理论表达,并在逐步取代全球气候治理模式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新自由制度主义成为主流。这表明中国将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中,成长为更加合理、公正的世界性制度的领导者、设计者与积极建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