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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企业合作剩余的产生入手,通过对合作剩余的形成以及合作剩余最大化的探讨,分析企业内应如何分配合作剩余。初论企业合作剩余的最优分配,仅考虑劳动联合产权和物质资本产权,再论分企业合作剩余的最优分配,不仅考虑劳动联合产权和物质资本产权,也引入了集体产权,最终通过进一步的思考得出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包括普通人员、技术人员)能在企业获得最大化利润的同时实现各自自身的最优化,得到均衡的最优收入分配解。该结论也在兼证了联合产权和集体产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同时,更加说明了集体产权相对黑暗的“看得见的手”的优越性,集体产权有利于减弱甚至消除对劳动者的剥削。该结论具有指导产权分配,进而决定收入分配,实现效率与公平兼顾的重大意义。通过以“企业收入分配模式——整体效率与个体公平”为分析范式,分别从理论分析角度和数理分析角度,通过制度比较,探讨何种产权制度安排才有利于企业收入分配的公平与效率。通过分析,阐述单一物质资本产权制度下的收入分配模式,不利于人力资本所有者专用性资本的投入,不能对其有效的激励将使得个体无法实现最优公平,进而不能达到整体的最优效率;单一人力资本产权制度下的收入分配模式,不利于物质资本所有者专用性资本的投入,不能有效的对物质资本所有者进行激励;单一要素联合产权制度下的收入分配模式,虽然能够对个体进行良好的激励,但这种产权没有对集体进行有效激励,使得可能出现各自最优化目标背道而驰的现象。单一要素联合产权制度的盲目追求易导致平均主义,从而不利于整体效率的提高;只有联合产权制度下的收入分配模式,才能使得整体效率与个体公平相统一,实现公平效率的最优分配。最后在两种分析方法的结论基础上,阐明联合产权制度能实现企业公平效率收入分配,联合产权收入分配模式是企业最优的收入分配模式。企业的联合产权制度性质,即企业是一个以资源、能力与知识为基础、以创造、控制、分配最大化合作剩余为目的、由要素产权联合与集体产权相结合的生产性组织。企业的这种联合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多样化的体现。联合产权主张企业内所有成员及企业集体都参与合作剩余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