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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基于帮助他人的故意,以非实行行为加功于正犯的实行行为,使正犯易于实行或完成犯罪的犯罪形态。研究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对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帮助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帮助犯的性质入手,对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及其相关问题就行了探讨,全文除引言和结论之外,共四章,正文部分36000余字,脚注10000余字。引言部分对帮助犯的若干全局性问题进行了引发式探讨,指出我国目前帮助助犯理论研究的不足之处,认为研究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对在理论中完善我国帮助犯的理论以及实践中帮助犯的认定具有重大意义。论文第一章是对帮助犯的立法例、性质和概念的研究。在帮助犯的立法例上,笔者通过对十个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的分析,认为在单一正犯体制的立法例、从属型立法例与独立型立法例之中,从属型立法例是较为合理的立法例。在帮助犯的性质上,笔者赞同帮助犯从属性说,反对帮助犯独立性说,由此得出正犯是帮助犯成立的前提条件的结论。在确定了帮助犯性质的基础上,笔者得出帮助犯的概念,即认为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基于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以非实行行为加功于正犯的实行行为,使正犯易于实行或完成犯罪的参与人。根据该定义,帮助犯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成立条件:第一,前提条件——正犯的存在;第二,客观条件——帮助行为;第三,主观条件——帮助故意。论文第二章是对帮助犯成立的前提条件的研究。细分为两节,在第一节中,笔者从正犯的角度,对帮助预备犯与帮助过失犯进行了深入研究。在现行刑法立法的背景下,笔者否认帮助预备犯是帮助犯,基于同样的理由,笔者也否认帮助过失犯是帮助犯,但是从立法论上而言,将来修订刑法时,如果预备犯及共同犯罪的立法体制发生变化,则帮助预备犯和帮助过失犯成为帮助犯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在第二节中,笔者从以帮助犯成立的前提条件为角度,主张对我国帮助犯的立法予以完善,认为在刑法总则中应增加帮助犯的立法,在刑法分则中应单设帮助罪。论文第三章是对帮助故意的研究。细分为三节,在第一节中笔者研究了帮助故意的认识因素,概括出帮助故意认识内容的两个特征,即双重性与单一性共存,精确性与概括性共存。第二节帮助故意的意志因素中,笔者认为帮助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第三节是笔者主要对片面帮助犯进行了研究,主张片面帮助犯不是帮助犯,并认为其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但限于其研究成果不成熟,因此作为目前的权宜之计可以在刑法分则中设立“暗中协助犯罪活动罪”对片面帮助犯的情况予以规定。论文第四章是对帮助行为的研究,细分为两节。在第四章中,笔者研究了帮助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帮助行为的类型等问题,研究的重点是帮助行为的三种分类六种类型。笔者承认存在物质帮助行为、精神帮助行为;承认以作为方式实施的帮助行为和与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帮助行为;承认直接帮助行为。对于间接帮助行为,笔者认为应视具体情况将之认定为帮助犯或者片面帮助犯。在结论部分,笔者对全文各章中所得出才具体的结论进行了概括,强调只有坚持帮助犯从属性学说,才能在帮助犯成立条件的若干问题上得出合理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