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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政策从上世纪80年代起实施至今已有30多年,在该政策的影响下,独生子女家庭已经成为我国主流的家庭结构模式。独生子女家庭子女的唯一性、高风险性的特点,使得部分独生子女家庭因子女死亡而成为失独家庭。目前,失独家庭普遍面临着经济、精神、养老等现实困难。然而,法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明显不足。由于缺乏合理有效的法律救助,失独家庭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切实保障。本文共三章。第一章,失独家庭现状及其权利保障问题。首先对失独家庭的概念作了分析,总结了失独家庭的类别。其次,以我国独生子女家庭的数量为逻辑起点讨论了失独家庭的数量规模,并对失独家庭面临的多重生存困境作了简单介绍。失独家庭现象是我国社会存在的明显的不正义现象之一,公民的生育权利因计划生育制度受到较大限制。计划生育政策过度强调公民义务,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称,因此,对失独家庭予以法律救助非常必要。第二章,我国失独家庭法律救助的立法现状及问题。内容包括现有法律对失独家庭的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性规定;当前相关立法的缺陷,如:有些法律规定原则性较强而可操作性较弱的问题;未明确失独家庭的法律地位;扶助制度对象设定不合理,扶助工作缺少配套制度保障。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也比较薄弱,如失独家庭未被有关社会保障体系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对家庭经济基础不同的失独家庭缺乏层次性的考量;社会福利制度对失独家庭的覆盖面不足等问题。第三章,我国失独家庭法律救助的若干建议。首先,完善相关立法,主要如下:1.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必要帮助”作出法律解释;2.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失独家庭老人的法律定位;3.借鉴国外设立不完全收养制度。4.完善对失独家庭扶助工作的相关条款。其次,增强社会保障体系对失独家庭的保障能力。具体而言是:设立失独家庭专项养老基金,以社会抚养费为资金来源;拓宽多元养老模式保障失独家庭养老,即进行养老模式的创新,如公立养老院养老模式、互助养老模式、“以房养老”模式;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强社会福利制度对失独家庭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