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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作为传统银行体系的补充,实现了与传统银行相类似的期限转换功能,对于提高金融效率、促进金融市场资源的最优配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影子银行在带来金融市场繁荣的同时,也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臣大的脆弱性。影子银行游离于监管之外,杠杆率水平和流动性风险都很高,信息也不透明,且影子银行之间、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业务盘根错节,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影子银行的监管变得尤为重要。然而,由于各国的金融市场发展与金融创新程度发展不同,影子银行在各国的发展阶段和表现形式不尽相同,社会各界对影子银行的认知和认可程度尚不统一,因而监管的思路、细节和力度尚有争议。就我国目前而言,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己经产生,近年来有了初步发展。但是,从整体上看,与国外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发展较晚,大多还处于探索阶段,规模较小,产品结构简单,创新层次低,运作过程简单,杠杆可控。危机以来,我国实行了严格的行政化金融监管制度,缺乏对我国影子银行的功能和风险的客观评价,进一步限制了原本不足的金融创新。针对国际社会金融监管改革的浪潮,我国必须积极学习、冷静反思,在借鉴中提升监管水平。本文首先从影子银行的基本理论出发,界定了我国影子银行的概念和特征,梳理了影子银行在我国的表现形式,分析了其内在风险。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实践,分析了我国影子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比较分析美国、欧盟、金融稳定理事会的监管措施,总结国际监管经验,从监管理念和监管制度两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的建议。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发展程度与国外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影子银行的发展程度也不同,而此次影子银行的国际监管又主要是针对发达国家,因此,在借鉴国际经验的时候,不能盲目附和或复制。在我国金融体系并不发达的情况下,应该鼓励的金融创新必须得到鼓励,应该禁止的违法金融犯罪活动必须禁止,而对于不违法也不合法的灰色金融应该进行合理引导,应法律制度进行完善。而且,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发展,监管的措施也必须适时调整,如果当前的影子银行被监管机构纳入监管,就不再是监管之外的影子银行。从总体上讲,我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必须秉持适度监管的理念,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同时,最大程度的鼓励金融创新,放松行政管制,实现金融监管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