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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法》确立了社会保险基金追偿权制度,具体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追偿权制度和工伤保险基金追偿权制度,反映出《社会保险法》对社会公民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的切实保护。本文以社会保险基金追偿权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该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和实施情况,从公平和效率两方面探究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针对发现的问题,为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追偿权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推进制度的实施提出建设性建议,以期能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追偿权的日臻成熟添砖加瓦。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立足于《社会保险法》第30条第2款、第41条、第42条,对社会保险基金追偿权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概括和总结,论述了社会保险基金追偿权的法律属性,以及此制度具有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实现法律关系各主体的利益平衡功能。第二部分为社会保险基金追偿权的域外比较分析,以制度相对成熟的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研究对象,对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并给予相应的评价,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定位清晰、工伤赔偿竞合处理模式各有优劣、惩罚机制健全,域外的有益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第三部分在概括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追偿权的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此制度面临的困境,包括行使追偿权的主体定位不清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追偿过程中的程序规定不明确、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并行给付引发争议、追偿中各主体法律责任规定缺乏惩罚性,影响追偿权价值和功能的实现。第四部分针对上述困境,提出对社会保险基金追偿权进一步完善的建议,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定位;细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追偿过程中相关的程序,包括健全联动追偿机制、增设对第三人的催告程序;处理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并行给付引发的争议,包括工伤赔偿竞合采用补充模式以及完善医疗保险费垫付与追偿制度;强化追偿中各主体的法律责任,包括提高罚款标准、罚款与其他处罚手段相结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