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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利。民事审判权是国家司法权的组成部分,源于宪法和法律,是管理国民、治理社会的权力。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国家的权力都是源自国民的权力,国家设定权力也是为了保障国民的权利,这样民事审判权自然是服务于当事人诉权的权力,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实体权力得以实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是服务于当事人的权力,其并不仅仅意味着谴责和惩罚、打击,更多的时候,它是指审慎、周密、详细地做出判断。在法律秩序所应保护的利益日趋多元化的当今社会,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运行不能无限的延伸和扩张,而是应当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运行,遵循民事裁判标准,有所为,有所不为,树立过犹不及的思维方式与工作方法,正确处理民事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恰如其分、恰到好处的行使民事审判权。本文引用了一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例,并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各自的行使的空间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加以区别的重要意义、民事审判权与调解的关系、民事审判权运行中当事人利益平衡问题等方面展开分析与讨论,对民事审判权运行的规范化提出建议。笔者认为,当事人的诉权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应当在各自的空间运行,诉权不能代替审判权,审判权也不能代替诉权,审判权与诉权都是非常重要的,不可以偏废,审判权的行使以诉权的行使为前提和基础,审判权同时也保障着诉权的实现。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有清晰的思维,分清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得出正确的判断,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我们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正确行使国家赋予我们的权力,服务于当事人,真正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化解当事人的纠纷,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