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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的争议解决条款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最重要的实质性条款之一,尤其是在国际工程中。 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于2007年11月1日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2007标准施工合同》)第24条争议的解决借鉴国际工程管理经验,将争议评审组评审在建设工程推广使用,通过一个完全独立于合同双方的专家组对合同争议的评审,求得争议的公正解决。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不同的是,争议评审在合同的整个阶段都发挥作用,不仅能解决争议,而且也能尽可能的防止争议的产生。其在预防争议及解决争议中的明显优势,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被运用到工程争议解决中,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 Conseils,以下简称FIDIC)合同条件及世界银行的《标准招标文件》都采用争议评审的机制。中国加入WTO以来,越来越多的建筑公司将业务拓展到海外,争议评审的引入对我国建设工程行业意义重大。 争议的产生是争议解决条款适用的前提,本文第一章对工程争议内涵、产生原因、争议的特点进行了阐述,对常见的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方式做出比较分析,并对争议评审解决建设工程争议的适应性以及在我国的发展的障碍做出分析。 争议评审机制是借鉴FIDIC等国际惯例引入的。FIDIC的争议评审机制由工程师作为争议的裁决人演变而来的。本文的第二章主要对FIDIC合同条件中的工程师以及我国的监理制度设立的初衷、工程师和监理的正确定位以及《2007标准施工合同》中的监理的角色尤其是在争议处理中的角色做出分析。 《2007标准施工合同》第24.3的争议评审程序基本符合争议评审的一般程序规定,但是很原则,缺乏操作性。虽然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泰州市仲裁委员会都借鉴国际做法制订了各自的争议评审规则,但还有很多规定不当和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改进的地方。本文第三、第四、第五章主要对通过对FIDIC、ICC(国际商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以下简称ICC)等国际上流行的争议评审规则与我国争议评审规则的对比,对争议评审规则中的争议评审组的相关事项、争议评审程序、争议评审的效力做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