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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制是政府为实现某些社会经济目标而对经济中的经济主体做出各种直接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制、约束、规范以及由此引起的政府为督促经济主体的行为符合这些限制、约束、规范而采取的行动和措施。政府规制是政府对市场失灵的治理,目的在于维持正当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市场的自由调节把控方向,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全社会福利,保护大多数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受少数人的侵犯。政府规制通过对特定产业的市场结构的调整,对市场为主体的行为的监督和控制,实现提高市场运作绩效的目标。我国医药产业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此同时,药品费用持续上涨,特别是药品费用增长率已经超过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率,于是,如何提高药品利用率和配置率,控制药品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已经成为我国卫生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刻不容缓的任务,而所有这些问题的根源都要从我国的药品定价制度谈起。本文以我国药品定价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公共管理的相关理论和新制度经济理论为支撑,分析阐述我国药品产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调定价制度的发展、变迁与创新。首先,在回顾我国药品价格管制具体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分析其形成的原因。笔者得出结论,我国药价差距过大的原因主要有医院的垄断地位与零售药店的竞争市场之间的差异、“以药养医”体制、流通环节多、药品定价“双轨制”等原因造成了药品价格虚高。并在此基础上,运用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来对各个参与集团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在于制度安排的缺陷。其次,与发达国家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进行比较,从中得出启示:政府应该普遍干预药品价格、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药品定价应与医疗保险制度挂钩和对“新药”实行差别政策。最后,结合发达国家有借鉴意义的药品价格管理模式,提出解决我国药价差异问题的对策和思路:加强药品流通管理,改革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变“以药养医”医疗机构经济补偿机制为“医药分离”,以及完善药品定价制度,共同构成治理巨大药价差异的综合系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