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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作为儒家经典思想观念之一,在长期的封建专制社会中,一直作为一项处理刑狱案件的基本指导原则。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亲亲相隐制度一直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成为中国古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自汉以来,直至明清,终封建之世,亲亲相隐制度伴随着封建社会,历经荣辱兴衰,走过沧桑的两千年。新中国建立后,它被当作“封建遗毒”而从刑法中彻底清除,终成历史遗迹。
西方容隐制度从古希腊时期开始萌芽,到古罗马时期有了诸如不得令亲属间相互作证,家长或父亲有权不向受害人交出犯法的子女等的规定,容隐思想一直延续到现。英美法系国家出于对一些重要的社会关系的保护的考虑,在制定法、判例法中都赋予了某些知晓案情的人以拒绝作证的权利,从而确立了保密特权原则。这与我国自汉代开始确立的“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存在着某种暗合。纵横比较之下,我国的证据立法中确立证言特免权制度就有了一定的理论和现实基础。
亲亲相隐制度源于中国,惠及日、韩,远至欧美,是中华法系的成果和精神之一,可见其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在当代,西方现代社会亲属拒证制度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却没有关于亲属拒绝作证权的规定,而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的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已经消失了踪影。传统绝不意味着腐朽、保守;民族性也绝不是劣根性,传统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完全铲除绝非理性的对待;失去传统就失去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和文化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法以情为核心,情法结合未尝不是一条探索实现社会公正的途径。因为只有当法顺人情, 法律的裁判才能使人心服口服。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不断发展,在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这样一种体现人性关怀的制度在中国现代法律体系中应该得到重新建立。
因此,本文试图通过比较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原则与近现代一些国家亲属权利确认的容隐制度,探析“亲亲相隐”这一古代传统如何在我国进行现代转化。情理是法的生命,法合乎情理则兴,法悖于情理则亡。因此,对于合情合理的“亲亲相隐”制度,在当下中国建设法治的和谐社会的作用应该是很大的。在未来立法中, 我们的立法者应对亲亲相隐这一传统原则予以必要的关注和理性的审视, 特别是在未来的诉讼证据立法时, 应为这一原则留有一席之地,根据这一原则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亲属间的作证豁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