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创业企业的融资契约是创业者为实现生产要素新的组合而以“中心签约人”的身份同物质资本所有者订立的合作契约。创业者协调其与物质资本所有者的交易冲突有不同的契约形式,债务契约主要是利用价格机制(利率)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进行市场协调,股权契约则是利用权威机制这只“看得见的手”来进行内部协调。市场和权威被视为两种最基本的协调形式,因而大多数的融资契约不属于债务契约,就属于股权契约。事实上,债务和股权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界限,正如莫迪里安尼和米勒所言,“融资契约选择与企业价值无关”;伊斯特布克和费希尔也认为,“从经济的观点看,债券与股权索取之间无差异”;威廉姆森则把介于纯粹的市场和纯粹权威之间的融资契约形态称作“选择干涉”之谜讨论过,而拉什以“握手”协调进一步区分了契约机制的多样性并强调了信任协调的重要性。实际上,现实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融资契约形态,如关系型债务融资、非正规债务融资、商业信用、可转换证券、风险投资、天使投资和泛家族股权融资等。虽然学者们在理论上对各种融资契约的不同具体形式及融资结构给予了极大关注,但对于融资契约的性质、生存机理及演变过程等问题,至今未见有说服力的系统解释。本文的分析围绕以下几个基本问题展开:(1)融资契约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判定创业企业融资契约的性质?(2)一个受财富约束的创业者应该选择何种融资契约才能吸引外部投资者参与合作?(3)在不完全市场条件下,创业企业融资契约安排的次序是什么?这一次序的形成是由哪些因素决定的?(4)中国创业企业融资契约安排将遵循什么样的逻辑路径?本文的基本观点是:(1)在一个分工经济中,当生产要素不为同一个人所有时,就存在一个契约协调问题。创业者协调生产要素组合的基本方式有行政协调、价格协调、权威协调和信任协调。因此,判定融资契约的性质应该从这四种契约机制入手,四种契约机制的不同组合状况决定了创业企业融资契约的不同形态。(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创业企业的融资契约是由信任协调“嵌入”价格协调和权威协调基础上而形成的一种复合契约。其中,信任协调与权威协调的不同组合可以解释创业企业的股权契约从风险投资—天使投资—泛家族股权融资的演进的逻辑路线;信任协调与价格协调的不同组合可以解释创业企业的债务契约从关系型债务融资—非正规债务融资—商业信用的演进的逻辑路线。两条逻辑路线是按照市场形态从完全市场到不完全市场、从简单到复杂的次序排列,并遵循向信任协调逼近的规律。(3)创业企业的融资契约是融资契约的一个子集,从外延上看,它不包括由纯粹价格决定的债务契约,也不包括由纯粹权威决定的股权契约。这是因为,与成熟企业相比,创业企业尚未积累一定的生产要素存量(企业资产),创业者也远未完成从意愿企业家向现实企业家的转变,创业者除了自己的创意和梦想之外,他没有什么可以提供给投资者。因此,现实中如果创业者的创意不被外界所认知,那么单凭价格机制或权威机制很难协调其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易冲突。(4)如果给定融资契约演进的逻辑起点是完全市场或纯粹权威,由于受不对称信息、不确定性、资产专用性、投资者的认知能力等因素影响,它们必然演变成具有信任特性的的融资契约形态。(5)中国创业企业融资契约安排的路径为:强势行政协调的股权契约—半强势行政协调的债务契约—半强势市场协调的债务契约—强势权威协调的股权契约—弱势权威协调的股权契约。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中国创业企业融资契约演进的路径虽然整体上具有纵向的演进性,但同时又具有横向的滞后性和空间的差异性两个基本特征,这一基本特征是导致中国创业经济整体上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原因所在。本文的创新之处:一是研究视角的创新。在正统或主流的经济学思想中,“企业是资本家的企业”,因此,国内外许多学者都以资本家作为逻辑起点和研究焦点,认为创业者是资本家雇佣的代理人,着重研究制度应该如何安排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增进投资者的利益。本论文通过批判吸收主流经济学的思想,从创业者的角度建立以契约协调为分类标准的融资契约理论,使我们可以为创业者实现生产要素新的组合提供一个具有较强解释能力的理论框架。二是研究内容的创新。以往的研究主要是从“价格”和“权威”两个层面探求债务契约和股权契约存在的合理性,这种“二分法”不能对创业企业的不同类型融资契约形态及效率特征给以理论阐释,本文通过引入“信任协调”分别建立“价格—信任”和“权威—信任”两个二维分析框架,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创业企业融资契约安排的新优序理论,这一分析框架对诸多类型的融资契约存在的合理性及其演进路径等问题的解释更有说服力。三是研究思路的创新。论文将不完契约理论的静态分析和比较静态分析相结合,理论分析和应用分析相结合,使论文的分析框架基本满足逻辑自恰性、理论的一般性与可验证性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