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有限的行动能力和不断扩大的活动范围对比日益鲜明,事必躬亲已经不可能,为了满足生活、工作、事业的需要,购买他人劳务从事一定工作,完成一定事务已经成为增加个人行为限度的直接解决方案。对个人而言,购买他人劳动使自身的行为能力取得扩展,是劳动力商品化条件下的自然选择,个人行为能力扩展带来的纠纷范围扩大也产生一些新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提供劳务一方于从事职务行为之际造成了他人的损害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从传统民法自己责任的角度,侵权行为人当为自己行为之后果承担责任,但常会出现提供劳务方因经济实力较弱往往担责不能,导致被侵权人权利无法主张。为解决这一问题,立法者基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是为了接受劳务一方的利益,确立了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提供劳务一方因提供劳务行为侵权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称其为用人者责任,也就是通说的雇主责任。提供劳务一方通称为雇员,接受劳务一方称为雇主。各国对雇主就其雇员因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责任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1以及《侵权责任法》也做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原则性,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在实践适用中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基于现有的法律规定结合相关理论,对存在的问题作出梳理、探讨。文章具体结构及主要观点如下:第一章对不同法律文件中关于雇主关系相关概念的表述进行梳理,并对雇主责任理论基础进行评析。尽管不同的法规采用了雇主、雇员、用人单位、提供劳务一方、接受劳务一方的称谓,且不同称谓的外延也有所不同,基于雇主、雇员和雇主责任的称谓已经成为各个国家立法的趋势,笔者认为雇主不仅指接受他人劳务的自然人还应包括非法人、法人,雇员指为他们提供劳动的人,并以雇主、雇员的概念为本文的论述基础。在对雇主责任的理论基础进行评析时,倾向于雇主责任制度的设计应考虑以下因素:雇主能够充分转移和分散风险;通过制度的设计督促雇主加强对雇员的监督和管理;让被侵权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第二章介绍了雇主责任的三种归责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趋势和我国的立法选择。通过对三种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认为雇主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更具合理性,主要体现在:有利益社会安定;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符合报偿论以及风险、收益相一致的原则;有利于社会的管理和进步。第三章对雇主责任的外部关系进行了分析。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已被广泛建立前提下,尽管雇主承担责任的前提和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所不同,并不影响雇主责任性质属于替代责任观点的普遍建立。对雇主对外承担责任的立法方式,倾向于选择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采取雇主单独责任与雇主雇员连带责任相结合的立法模式。雇主承担雇主责任的被侵权主体不仅包括第三人同时还应包括其他雇员和雇主在内。第四章讨论了雇主责任的内部求偿关系。尽管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雇主的追偿权,但是雇主追偿权仍然有其存在的事实依据和理论基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关于雇主追偿权的规定应继续适用,并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确认个人用人者、单位人员者的追偿权。同时雇主追偿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雇员一般过失的侵权责任由雇主承担,雇主仅在雇员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形,并对第三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才享有追偿权,雇员过失判断标准应采用“客观说”并结合具体情况和其他因素。第五章提出了明确雇主、雇员相关概念及外延,明确其他雇员、雇主为雇佣关系中雇主承担责任被侵权主体的地位,以及完善雇主追偿权的立法建议。需要说明的是,因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责任、劳务派遣责任、个人劳务责任,从广义上讲该三种责任类型都属于用人者责任,因单位责任、劳务派遣责任同时属于我国《劳动法》的范畴,本文仅从个人劳务责任的角度,讨论以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