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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断扩张的行政权力的有效控制,是实现现代民主的要义。旨在预防和惩罚行政失范行为的行政问责制度应运而生,通过对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与责任追究,达到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的目的。行政问责制度对于追查行政官员违法失职行为、保障人民主权、建设法治政府及责任政府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日益推进的时代背景下,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理论研究,推动其在实践领域内的发展,成为推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我国民主进程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行政问责制度肇始于2003年,轰动全国的“非典”事件敲开了行政问责制度的大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理论界将相关问题作为研究的热点,实践中也不断进行探索和尝试,该制度在我国已经取得了重要成就。但整体而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毕竟还处于起步阶段,制度设计与实际运行的许多方面都并不完善,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和频发的社会问题不断呼唤着更加完备的制度的出现。本文基于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时代背景,分析了健全行政问责制度的重大意义。文章总观国内外行政问责制度的研究状况,明晰了行政问责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包括相关概念的界定,构成要素的阐述等。在此基础上,阐述了行政问责制度存在及发展的理论基础,即:人民主权理论、责任政府理论、法治政府理论和权责统一理论。文章总结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成果,并进一步通过实践中反映出的种种问题,梳理了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发展存在的不足之处。整体而言,制度的困境主要表现在行政问责立法不完善、构成要素界定不科学、问责程序不规范以及相应的配套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同时,本文对比分析了英、美、德三个国家的行政问责制度的可取之处,总结出三国行政问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基于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不足,并结合国外制度设计上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相关建议。主要包括完善行政问责法律体系、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构成要素、规范行政问责程序以及健全行政问责制度配套机制等措施,以期为促进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及发展贡献绵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