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辩护律师展开辩护的切入点通常是犯罪事实和法律。查阅案卷材料则是辩护律师了解犯罪事实,进而找寻相关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阅卷难却是困扰辩护律师的一大难题。有关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法律规定本来就将辩护律师可查阅案卷的范围限制在很小的范围之内,但是,司法机关连这极其有限的范围内的案卷都不提供给辩护律师查阅。辩护律师在庭前无法了解整个案情,也未掌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因而,不能充分履行辩护职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阅卷制度在刑事辩护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随着保障人权的呼声的日益高涨,完善我国辩护律师阅卷制度,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权也势在必行。正是基于此,笔者对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权进行价值分析,结合我国当前立法、司法现状,同时借鉴两大法系有关阅卷权的规定,进而提出完善我国辩护律师阅卷制度的建议。本文正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阅卷权的概述,主要阐述了保障辩护律师全面阅卷权的意义。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辩护律师阅卷难的由来。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分别介绍了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第五部分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有关阅卷权的规定进行了介绍。在前文的分析和论述的基础之上,结合刑事诉讼原理,借鉴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相关立法成果和司法成功经验,在第六部分,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建议。笔者认为,完善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诉讼理念的改革;赋予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阅卷权;明确界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可阅卷范围,赋予辩护律师全面阅卷权;构建辩护律师阅卷权的保障机制,确保辩护律师能够切实行使阅卷权;同时,积极进行证据展示制度的相关尝试,探索实现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最佳模式。笔者相信,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程序正义、公平审判的诉讼理念逐步深入人心,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一定会更加完善,并逐步走向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理想状态,进而实现保障人权和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