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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科学合理的担保物权体系对于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保全债权、满足融资与投资需求等都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我国大陆现行的担保物权体系日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如何建构科学合理的担保物权体系成为摆在学者和立法者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运用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实证分析和价值分析的方法,首先考察担保物权体系的历史沿革,然后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担保物权体系,最后对我国大陆担保物权体系的建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推动我国大陆担保物权体系的现代化。 除引言和结语,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担保物权体系历史沿革研究。古代担保物权体系以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为典型。罗马法的担保物权经历了一个由信托质——占有质——抵押权的漫长过程,日耳曼法的担保物权也经历了由所有质——占有质——无占有质三种不同的质权形式。近代担保物权体系一般由不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构成,现代担保物权体系又增添了许多新型担保物权,如最高额抵押、财团抵押、浮动抵押、动产抵押、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等。通过对历史发展轨迹的考察,我们可以大致总结出担保物权体系的演变规律:所有质——占有质——非占有质是其演变的基本形式;交易安全和公平是其演变的基本原则;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其演变的根本原因。担保物权体系随着社会财富结构的变化,总体上会呈现以下发展趋势:担保物权的种类将会更多;金融媒介型担保物权的地位更加突出;两大法系的担保物权体系将会进一步融合。 第二部分是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担保物权体系。本部分首先对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担保物权体系进行概述,然后分别从立法例、法定担保物权体系和意定担保物权体系三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文章指出,从立法体系上看,存在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两种担保物权体系;从立法定位上看,存在法国式和德国式两种不同的方法。各国的法定担保物权体系有较大的差异,突出表现在对优先权和留置权的认识上。保全抵押权和不动产质权是法、日两国不动产意定担保物权的特色,而流通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和定期金证券是德、瑞两国不动产意定担保物权的特色。各国一般都规定了动产质权,归属质和清偿质的划分在商事立法上仍有其重要意义。在克服动产占有质的弊端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