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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既是一种生理现象和自然行为,又是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行为。对生育权的理论研究,各国家仍处于探索阶段。我国随着近年来生育权纠纷的日渐增多,对生育权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在对生育权的历史沿革及国内外相关立法进行论述的基础上,本文对生育权的概念、性质、内容及主体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综合之前相关研究,本文把生育权定义为已婚夫妻和其他特定的妇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生育子女的数量、时间、间隔的权利。生育权的性质是身份权。生育权的内容包括生育知情权、生育决定权。为了其他人的利益、后代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需要对生育权进行必要的限制。本文还讨论了几种特殊的生育权主体,如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死刑犯的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从现有的国情及可行性角度出发,笔者不赞同单身女性及死刑犯享有生育权;主张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笔者还简要地论述了我国现阶段的人工生育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对于生育权的侵权、认定及其救济,笔者从外部侵权及夫妻内部侵权两方面入手,讨论了外部侵权的救济方式有一般的民事、行政救济,情况特别严重的还有可能触及刑法;夫妻内部侵权的救济方式除了法院同意诉请离婚,还应当对受害者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最后,针对我国生育权的立法现状及其立法必要性方面,笔者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文章认为,尽管我国已对生育权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之一,理应得到更多的关注,并需要从法律法规上予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最大限度实现对生育权的保护,对人权的进一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