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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具有跨区域、污染范围广的特性,需要突破按行政区划的管理模式。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机制是包括了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区域统一规划制度、重点区域统一标准制度、重点区域信息共享制度、重点区域联合执法与监测预警制度的体系合集。它是重点区域内地方政府通过定期召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联席会议,按照“四统一”制度的有关规定,共同制定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进行总体布局,预防新的大气环境问题,治理现有大气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从当前情况来看,现行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适应现阶段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的要求。但是,从长远来看,随着各地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入,以及重点区域协同发展的进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机制暴露出以下问题,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协调制度缺乏程序化的支撑;重点区域在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进行大气环境数据共享、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活动等方面合作性和协调性不足;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保障实施体系不完备,缺乏有效的监督责任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需要综合考虑进一步提升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制定相应的特别应对措施。为此,完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机制,要从决策、执行和监督三大板块入手提出建议,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规划”逐步完善联合防治法律机制的顶层设计、“统一标准”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空间布局、“统一监测”建立完善的区域环境监测网络、“统一防治措施”形成多方位全覆盖的治理模式,建立监督责任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以不断加强政府间的协作,来提高区域大气治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