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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试点以来,在支持三农事业发展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等领域发挥了显著作用,但由于法律定位不清、资金来源受限、法律监管体系不全等原因,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和发展仍然面临一些困境。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研究文献和现行法律规定的梳理,本文以“现象-成因”的分析方法,在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运行和发展情况进行简要介绍后,一方面分析归纳了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当前存在的必要性和现实合理性,另一方面总结出当前小额贷款公司运行发展所面临的主要法律困境,并把探究这些困境的法律成因及其解决途径作为研究目标。除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价值及其现实合理性。本章首先简要介绍了小额贷款公司历史起源、发展情况;进而结合我国近年来的发展实践,说明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在三农事业建设、中小企业融资、县域经济激活等方面发挥特殊作用的事实及其原因:有效且更具针对性地发放改善型贷款、能适应转型期中国的经济发展环境、有利于金融制度创新;最后得出小额贷款公司的比较优势使其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成为一种合理的甚至必然的制度选择的结论。第二部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本章首先结合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展业过程中主要涉及的合同关系、担保关系的性质和特点,以现行法律规定为线索梳理出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公司法人、经营主旨是为三农服务、业务模式是只贷不存、经营区域为县域经济的特点,并以此引出其机构性质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尚存疑问的重要问题;并结合实践总结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立法体系不完善、监管体制不健全、经营目标法律定位不准、融资法律限制多、风险防范难度大、转制缺乏制度引导等主要法律问题,并逐一对上述问题的成因和影响进行分析叙述。第三部分,健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机制。本章主要以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所需的内部(持续的动力:资金来源)和外部(安全的环境:法律监管)条件的法律运行环境为研究内容,在上述范围内分析健全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机制的可行途径。本章又分为两节,第一节首先做出小额贷款公司的正确法律定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假设结论,然后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以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借道集合信托以及资产证券化等潜在融资渠道为例,说明现行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法律限制的种种现象、原因和可能的解决途径;第二节首先介绍了国际上对小额贷款公司审慎和非审慎两种监管原则下的监管体系,其次从金融安全防范、贷款展业风险、贷后管理三个方面说明法律监管的必要性,然后梳理出当前监管依据不足、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标准随意等问题,最后建议我国采用非审慎监管原则,建立健全包括监管法律依据、明确监管主体和详细标准的监管体制,指导小额贷款公司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