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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国修订了《证券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保荐人制度。保荐人作为证券发行上市的第一道看门人,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保荐人责任是指保荐人违反义务所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如果保荐人没有诚实信用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章介绍了保荐人的义务及其责任体系。法律义务是指法律上的约束,它表现为行为人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应予尽职完成的义务就会产生法律责任。保荐人承担保荐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保荐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保荐人的义务包括推荐、辅导、独立审慎地核查和判断、承诺、持续督导、合同义务。保荐人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保荐人的民事责任侧重于对投资者和发行人的补偿功能,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则对保荐人有预防和警示的作用。第二章探讨了保荐人对投资者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保荐人对投资者民事责任的性质属于侵权责任,并且属于保荐人和发行人对投资者的共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构成要件为保荐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给投资者造成了积极的财产损失和消极的财产损失、保荐人的过错、保荐人的过错和投资者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我国证券法中对保荐人民事责任的规定较为笼统,因此笔者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三章探讨了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民事责任。由于保荐人和发行人之间存在有保荐协议,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受合同法的调整。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民事责任主要存在于两个阶段,即订立保荐协议阶段和履行保荐协议阶段,订立保荐协议阶段产生的民事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在履行阶段产生的民事责任则属于违约责任。第四章探讨了保荐人的行政责任。我国关于保荐人行政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该办法比较详细地规定了保荐人的行政责任,但是由于其中缺乏对保荐人的经济处罚,而且只强调责任忽视激励手段,因此还有待完善。第五章探讨了保荐人的刑事责任。证券信息法益是证券市场极为重要的法益,与投资者息息相关,因此对保荐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本章中重点介绍了保荐人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