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海洋强国凭借其强大的军事能力通过经济专属区去搜集沿海国的军事情报等信息,甚至给沿海国以军事威胁,而沿海国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极力强调专属经济区的权益以阻止外国的军事活动,这就使专属经济区的斗争异常尖锐。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的一个新制度。这个新制度既为沿海国维护海洋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又因各国对其理解和运用的差异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本文以专属经济区制度为切入点,先对专属经济区进行概念分析,然后对专属经济区上空非沿海国的“航行和飞越自由”问题、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测量”问题、非沿海国军事活动“和平目的”问题、非沿海国军事活动权利与其他国家权利问题等进行了系统、全面和深入地辨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专属经济区非沿海国军事活动争议问题的解决进行了论证,以阐明:非沿海国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等权利,但是非沿海国的这些活动要受到限制。文章的第一部分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出发,分析了专属经济区的法律性质。第二部分论述了专属经济区上空非沿海国的“航行和飞越自由”问题。指出非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只享有“限制下”的自由;专属经济区空域不是公空,沿海国享有有限管辖权;非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航行和飞越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第三部分论述了非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测量”问题。指出,“军事测量”属于“海洋科学研究”,因此,沿海国对“军事测量”享有管辖权。第四部分论述了非沿海国军事活动“和平目的”问题。指出,各国对非沿海国军事活动如何体现“和平目的”存在争议。允许国家基于“和平目的”进行一般意义上的军事活动,并要求军事活动相互尊重。第五部分论述了非沿海国军事活动权利与其他国家权利问题。指出,军事活动必须优先“适当顾及”沿海国的合法权利;沿海国在“剩余权利”的分配上应处于主导和优先地位。第六部分论述了专属经济区非沿海国军事活动争议问题的解决。非沿海国军事活动争议的特性决定了国家多采取政治方法解决争端。中国一贯奉行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对于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争议也是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