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住房抵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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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住房抵押是解决农村多层次融资需求,实现乡村振兴目标的重要举措。但囿于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在房地一体原则下,农民住房抵押自然缺少正当性。2015年国务院开展为期3年的农民住房抵押试点工作,从乐清、和林格尔等地区的反馈情况来看,试点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也存在相应问题,特别是暂停适用2007年《物权法》第184条、1995年《担保法》第37条的措施,并非长久之计。而随着城镇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对宅基地经济价值需求越来越高,现有宅基地“两权”模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亟待打破、重组。国家于2018年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欲以该政策为撬点,推动法律的修订,重新赋予宅基地活力。但自政策提出伊始,学界对其就产生了不同解读,时至今日,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所有权—集体成员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三权”构造更契合强化所有权、保障资格权、盘活使用权政策理念,当是“三权分置”的入法结构。在此结构下,宅基地使用权应被赋予完整权能,可依法转让、抵押。同时适度放宽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范围,当抵押权实现时,不必局限受让人为集体内部成员,但集体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设定宅基地有偿转让规则,本集体成员受让宅基地使用权后超过法定面积或者外集体成员受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应支付合理对价,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统一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要承担社会服务职能,一方面,加强对受让主体使用宅基地情况的监管,防止受让方改变宅基地用途;另一方面,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可在农村建立“廉租房”制度,为失房农户提供最低住房保障,防止其居无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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