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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给出一个产权和交易费用模型,并得出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可以得到完全界定,因此各种农地合约具有同样的效率;在交易成本不为零时,在不同的约束条件下,产权界定的费用不同,选择的农地合约也不同。第二部分论述我国农村自1949-1999年农业经济组织内部的产权和交易费用的关系及组织和组织之间的产权和交易费用关系,在要素禀赋或相对价格的约束下,农业制度和技术的选择及发展方向。 第一部分,包括第1章和第2章的内容。第1章构建了一个关于产权和交易费用的模型。其他各章严格地在这个模型所要求的假设条件下展开分析,因此第1章是其他各章的总纲。为了便于研究,本人将产权和所有权区分开来,所有权仅指法律上的财产归属,而产权则指实际运用财产的权利。它包括不属于本人的财产如租赁,但归本人支配的财产权利,产权也包括在交易中对产品和劳动的权利。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人总结了两个结论:1.产权及产权所属的不同权利是可分割的和可交易的;2.产权及产权所属的不同权利可同时归不同的人所有;产权的形式有三种类型:私有产权、公有产权和共有产权。当产权可交易时,就具有私有产权的性质。公有产权也具有可交易性,因此具有私产的性质,但共有产权不具有可交易性,因此共有产权的转让价值为零。由于产权的界定和保护需要费用,因此产权是不完整的。当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高于该产权带来的收益时,这部分产权就被放弃了。放弃的产权是共有产权,对共有产权利益的攫取诱致了各类组织的产生。当各类组织或者企业可以降低运用产权的成本时,共有产权利益就被成功地攫取,因此本文得出一个推论:在选择权和竞争受限制的一些组织或公有产权中,其经济效率是较低的。 通过对产权的可分割性和可交易性研究,给出一个命题:产权及其子权利的可分割性和可交易性,构成了各种不同的合约安排。选择何种合约形式,取决于各种合约形式所产生的交易成本。合约选择和履行分别遵循选择定律和履行定律。这两个定律指出了合约和交易费用之间的关系,竞争和自由选择是降低交易成本的条件。内容提要 第2章,在产权和交易费用的模型内,从理论上论述了各种农地合约的效率及其选择问题,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土地合约的四种形式:自耕农、地租合约、分成合约和工资合约具有同等的经济效率,并从理论上和数学上给予证明。当交易成本为正时,合约选择依赖于交易成本的大小。交易成本的变化依赖于物品的属性与合约的性质,而交易成本的改变将会影响合约的选择,中国和世界土地合约的历史经验地证明了这一结论。 第二部分包括第3章到第5章的内容,它是在第一部分的理论框架内,论证我国自1949年到1999年农地制度和农业经济组织的经济效率及其合约选择问题。第3章和第4章的内容,研究了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两个阶段:集体耕作制度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重点论证了经济组织内部的产权残缺和交易费用及其由此引发的合约选择问题。第5章主要研究在我国农村既定的察赋约束下,农业经济制度和技术发展的方向或选择问题,重点研究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 第3章论证了集体耕作制或人民公社制失败的根本原因。林毅夫教授是用没有退出权来解释集体耕作制失败的,这个解释并不完全。林教授所说的可退出权暗含了可选择权,其实有了退出权并不一定有选择权,因为有了退出权并不必然有要素转让权。在人民公社时期,由于禁止一切其他非集体组织的存在,因此即使农民可退出,也没有任何组织或企业可以重新雇佣他;由于退出只是单一劳动的退出而不包括携带任何生产资料的退出,这就阻止了农民退出后采用自耕农的生产形式。本人用不可选择合约解释集体耕作制的失败,如果要素所有者拥有全部或者部分的转让权,要素之间就会有交易,就会存在其他的合约安排可供选择。如果集体耕作制的效率低下,行为当事人就会选择其他的合约安排。但是在集体耕作之下,任何要素几乎是不能自由流动的,在唯一的经济组织中,农民为了获得个人利益最大,只能选择最大程度的偷懒。 只有存在备选合约,才可能会有真正意义上的退出,如果只有一个合约或方案,那么,退出就不会对经济组织产生任何作用。而存在备选合约的前提是要素可以自由交易或有可转让权。对要素转让权的剥夺,才是集体耕作制失败的根本原因。 第4章,论证了家庭联产承包制下的制度效率和合约选择。本人通过对封闭的二元结构放松为可流动的市场自由选择模型,论证了当劳动力大量转移到内容提要非农业部门而在土地投入几乎不变的条件下,农业生产力得以迅速的提高的命题,经验数据支持了这一结论。 通过对联产承包制的组织结构和产权界定与产权归属的研究,提出了解决集体和农民各种产权纠纷及降低税费负担的根本方法:明确农民的私有产权并保护农民的权利。指出了将部分权利界定给农民比界定给村集体不仅具有更大的效率,还会真正降低农民负担。该章还从私有产权的角度研究了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