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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刑法的关系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其涉及面广,而且理论性很强,对于笔者来说很难驾驭,所以也只能浅显的窥其一隅。综观国内外有关的论述,著述颇丰,但就道德对刑法的限制鲜有人涉及。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浓厚道德伦理思想的国度,如果忽视这一点而构件刑法理论,甚至推进刑法的改革和创新,其结果都不会有多完美,甚至会成为刑法本身的一个硬伤。而在当今呼吁刑法人性化时,就更应该关注道德对刑法的限制,使我们的刑法充满人文关怀,得到公众的认同。基于此,笔者在这篇文章中探讨了道德对刑法限制。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约39,000字。 第一部分:道德与刑法的关系。首先,笔者回顾了对道德的各种含义,共列举了五种,并对此五种定义进行了浅析。笔者以为道德的定义应为:道德就是指在一定的社会中长期形成的,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并指导人的行为和思想的,具有社会普适性的,人们应该如何的非权利性规范体系。其次,笔者对道德的层次进行了分析,道德一般可以分为两类:最低限度的道德(富勒所称的义务的道德)和较高层次的道德(富勒所称的愿望的道德)。笔者以为,刑法应该遵循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第三,笔者探讨了道德和刑法的基本关系,即论证了二者的统一对立关系。 第二部分:道德限制刑法的学理思考。在这一部分,笔者分析了最低限度的道德的内容,认为,最低限度的道德就是那种符合常识,常理和常情内容,从而使最低限度的道德更加具体。其次,笔者认为道德限制刑法应该有个度,这也是对前面问题的进一步理解。第三,笔者分析了道德限制刑法是基于人性的需要。在此笔者浅析了人性的定义,认为人性无善恶之分,它本质是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为满足一定社会需要而已。 第三部分:道德限制刑法的一般要求。首先,笔者论证了道德限制刑法的必要性,用道德限制刑法,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从而维护刑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使刑法得到公众的认同。其次,从刑法的合理性分析道德对刑法的限制。笔者从刑法规范的内容出发,论述了刑法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认为在现代法治视野中,只有坚持刑法的实质合理性,才能真正使刑法体现正义,避免刑法只是工具。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