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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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和"议行合一"的政权理念下,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于地方人大而言是最为本质和最为核心的,它代表着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体现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
  但在实践中,就重大事项的决策而言,人大议决者角色的经常性缺位或实际运行的机制性缺位,导致事实决策模式与法定决策体制严重背离:法定的国家决策管理模式应当是"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社会监督",而事实的决策模式是"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社会监督",或者是"党委、政府联合决策——政府执行——社会监督",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被挤压,缺乏发挥空间,没有起到应有的决策、决定作用。这影响了地方人大工作开展和地方人大建设,也不利于我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本文将在依法治国的视野下,试图通过总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现状,分析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原因,为合理矫正实践中发生较大偏差的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参考。本文共有五章,第一章阐述研究背景,提出研究思路。第二章则是总结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相关理论缺憾,并提出与之相对应的理论回应。第三章结合案例,并梳理出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存在问题,并进行分析。第四章提出对策与思考。第五章提出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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