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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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学术界关于提单法律性质的理论研究可谓硕果累累,形成的诸多学说加总起来至少不下十来余种,大有先秦时期“百家争鸣”之势。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遇到的新问题也越来越多,不论是物权领域还是债权领域,各种学说似乎都存在着难以自圆其说之处,尚无哪种学说能有秦国般“一统天下”之能力。翻阅海商法文献,处处能见到这样的感慨:“笔者深信,在我国现行的海商法之下,对提单法律性质或者说提单权利性质理论的讨论,至尽仍方兴未艾。”“笔者之所以主张……实是由于依据民法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理论,均无法得出令人满意的解释,依据上述学说无法实现对提单持有人的有效保护。”“海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特殊之处应越少越好,但对于航运业的特殊现象,学术界必须勇于面对。”可见,提单制度作为一种由海运实践的推动而逐步形成的法律制度,其复杂性和特殊性已经得到了学者们的共识。尽管对于提单的法律性质尚未形成令人信服的通说,但在某些具体的点上还是达成了相对的一致。比如,在物权领域,占有权凭证说和证券凭证说逐步取代了所有权凭证说的地位,成为两种主流学说。在债权领域,提单债权关系作为一种有独立性的法律关系也得到了学者们普遍的认可。目前所面临的理论困境主要在于:提单制度涉及到到货物运输以及货物贸易的方方面面,某些理论也许可以解释关于提单某种单一的法律现象,却不能继续解释相关的另一法律现象。于是,我们需要找寻这样一种理论:既能对提单法律性质以及提单转让时的法律效力等诸多关联问题进行令人满意的解释,又能在民法法律体系内,保持理论自身的内在逻辑性。从提单的历史发展来看,提单作为商人们天才的发明,其核心在于解决承运人的交货问题。提单拥有三大功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的单证,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依据。这三大功能共同昭示着同一个命题:提单制度本质上是围绕承运人的交货问题而设计的。笔者认为,正是要从提单的功能入手,才能找寻到研究提单理论问题的正确路径。回顾学术界对提单物权性质认识的变迁,所有权凭证说从绝对地位逐步沦落到被抛弃的境地,从一个侧面体现了理论界对提单本质功能的探索和尊重。之所以抛弃所有权凭证说,正是学者们不想用提单制度强制性的干涉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赋予提单超出自身职责的物权变动功能,以保持提单制度设计的初衷。纵观学者们屡屡引证的一些极具有争议的提单案例,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特点:提单总是在发挥着原本不该属于自己的功能。当提单制度粗暴的干涉和破坏其他法律关系的时候,将使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引发诸多的争议也就不足为奇。在关于提单转让债权效力的认识上,目前的研究文献几乎无一例外的是从运输合同关系和提单债权关系入手,分别分析提单转让对托运人,承运人以及提单持有人的债权效力。笔者认为,仅仅从运输合同关系和提单债权关系的视角,忽略了海运贸易最重要的利益主体:货物的买卖双方。倘若不考虑货物买卖双方的真实交易意图,而单纯的对提单转让的法律效力下定论,难免会放大提单的功能,破坏买卖双方当事人利益,故而违背提单制度的价值基础。因此,提单法律制度的理论探索,必须严格控制提单的本位功能,以不破坏当事人正常交易关系为基本原则。只有坚持这项原则,才能在确切意义上保护海运业务中贸易环节和运输环节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基于以上认识,本文以提单的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理论为主要研究内容,在综合比较现今主流学说的优劣之后,提出全新的“占有权凭证说”和“法定合同说”,并就两种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以及对其他法律关系的影响作出深入的探讨。文章创新思路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1、提出提单制度理论探索的根本原则关于提单性质的种种学说之所以只能解释关于提单某种单一的法律现象,却不能继续解释相关的另一法律现象,其根源在于这些学说不同程度的放大了提单自身的功能。本文提出,提单制度本质上是围绕承运人的交货问题而设计的,因此提单法律制度的理论探索,必须严格控制提单的本位功能,以不破坏当事人正常交易关系为原则。2、对提单转让概念进行区分和定义不同的前提可以推出不同的结论,而目前各种文献对提单转让的理解并非一致。笔者拟将之区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理解。以避免对研究对象认识的混乱,防止出现结论被误用的情形。3、讨论占有权凭证说与民法的兼容性及实际运用问题传统的占有权凭证说不注重与民法的兼容性,广受质疑。本文拟对传统占有权凭证说的缺陷进行阐述,并从不同角度论证提单制度中应当引入占有权理论的理由和依据。同时,对占有权凭证说在实践中的应用做创新性思考。4、提出提单债权关系的理论依据:“法定合同说”在提单债权属性的认定上,笔者将提单债权关系视为一种法定合同关系,这种说法在关于提单债权的学说中尚属首例。但是,该观点的提出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借鉴于一些海事法院法官的对提单债权属性的认识。尽管这些尚未被抽象出来形成某种学说,但非常符合提单制度的本质功能,有其言之成理之处。因此,笔者总结了实务界法官们对提单债权效力的认识,结合民商法知识,提出“法定合同说”5、以新视角研究提单债权效力及当事人诉权问题。关于提单转让的债权效力,目前的研究文献几乎无一例外的是从运输合同关系和提单债权关系入手,分别分析提单转让对托运人,承运人以及提单持有人的债权效力。笔者认为,仅仅从运输合同关系和提单债权关系的视角,忽略了海运贸易最重要的利益主体:货物的买卖双方。所以,笔者拟按照当事人交易意图进行划分,以法定合同说为理论基础,建立了一套全新的提单债权效力体系,根据货物所有权转移情况的不同而对提单赋予不同的债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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