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品格证据是用以证明被证明对象的品行或特定品格特征的证据。品格证据制度是证据法学中十分重要且复杂的问题之一。在采行对抗式程序的美国,庭审交叉询问的过程中如何运用品格证据来帮助事实裁判者(陪审团)发现真相,以及如何防止品格证据误导事实裁判者,从而实现正义、保障人权,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当成熟的规则。本文重点介绍美国联邦品格证据制度,以期能对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构建起到借鉴作用。在介绍品格证据制度具体内容之前,第一章先简要地探讨了美国刑事诉讼所采行对抗式程序背景和对抗式程序主要特征。在此背景之下,我们才能真正理解美国的交叉询问和品格证据规则,同时,为后文思考我国如何在对抗式庭审的改革过程中处理对抗式与证据规则的互动奠定基础。第二章对美国的交叉询问制度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每一轮交叉询问可分为主询问、反询问、复主询问、复反询问四个环节,在各个环节都有不同的询问范围与询问规则,该部分将依次对此进行探讨。品格证据规则集中体现于交叉询问环节,本文旨在研究动态中的品格证据规则,而非简单的静态式理论论述,因此在本章先考察了控辩双方在交叉询问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以及这些基本规则与品格证据规则构建存在的关联。第三章研究美国交叉询问制度下品格证据的运用。该部分从品格证据本身入手,先厘清品格证据的概念和功能,揭示排除品格证据一般性原则背后的法理基础。接着结合《美国联邦证据法》和一系列典型案例探讨了在美国交叉询问中品格证据的具体运用。品格证据依证明对象的不同分为被告的品格证据、被害人的品格证据、证人的品格证据,在交叉询问中的每个环节,不同对象的品格证据如何运用都设置了不同的规则。本章针对上述三类品格证据,研究每一轮交叉询问中,从控方和辩方两个不同的角度运用品格证据时应该遵循的规则,这些规则背后的法理以及实务中如何具体操作,本章结合典型司法判例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深入的剖析。第四章与第五章将视角转向我国。第四章探讨了我国品格证据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并分析了其原因。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借鉴了对抗制的合理因素,实行控辩对抗、法官居中的三方构造,欲建立起控辩平等对抗的庭审模式,强调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主动性与对抗性。在此框架下,品格证据如何在庭审质证环节中具体运用,我国立法上没有涉及。随着我国刑事诉讼的不断完善,证人出庭率的提高以及其他相关制度的建立,品格证据规则将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刑事诉讼是以追求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权为目的,刑事诉讼制度的确立应当尽可能地减少不必要的裁量,增加裁判结果的可预测性。因此品格证据规则的构建在我国确有必要。最后第五章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践情况,对我国如何构建庭审交叉询问中的品格证据规则提出了一个建设性框架:首先应是统一并明确品格证据的概念、特征和表现形式。其次根据对象的不同,分别构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证人品格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