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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一大批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与此同时,社会上民间闲置资本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企业融资的需求和资金所有者逐利的需求共同催生了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但繁荣的背后是风险和隐患,在民间借贷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其消极的一面也在逐渐显露。为了降低这些消极影响,维护金融秩序,我国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手段对民间借贷进行了规制,其中最主要的手段就是民法规制。但遗憾的是,当前的规制体系还不完善,规制的思路和方法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尚有许多改进的空间。本文就以民间借贷的民法规制为切入点,探讨当前我国在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民法规制时存在的问题,并参考域外的相应经验,以期能够对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民法规制、促进民间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民间借贷的基本理论的概述。首先,阐述了民间借贷的概念,即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其次,分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主要从主体范围、标的、合同形式和行为模式这四个方面进行剖析。再次,分析民间借贷民法规制的必要性,为本文后面民间借贷民法规制存在问题部分的论述奠定基石。本文从三个层次对民间借贷进行民法规制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第一,民间借贷从古至今都一直顽强的存在,要认可民间借贷存在有其必然性;第二,由于民间借贷自身存在隐蔽性、随意性等特点,所以也要认清其易引发的问题。最后通过对民间借贷存在的必然性和易引发风险的分析,归纳总结出规制我国民间借贷民法规制意义。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民间借贷民法规制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本部分先是归纳总结了民法对民间借贷的规定,尤其是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民法规制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近十个角度对民间借贷的各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民法规制方面作出了基本规定,但由于民间借贷的复杂性,现行民间借贷民法规制中仍然存在一系列的不足之处,包括民间借贷的利率限制、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利息的认定、民间借贷的保证、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分等问题。第三部分,是对民间借贷民法规制的域外考察。介绍民间借贷民法规制的域外实践及有益启示。本部分研究了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对民间借贷予以民法规制的实践,从对民间借贷立法确认其合法地位、区分不同借贷类型予以分类设置利率上限、完备的民间借贷担保体系、对吸收存款行为采取严格的审核制度这四个方面,归纳总结了域外国家及我国香港地区对民间借贷予以法律规制的经验和有益启示。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民间借贷民法规制完善的建议。本部分针对民间借贷利率限制、民间借贷本金和利息的认定、民间借贷的保证、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分等问题的不足之处提出具体的建议,提出实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分类规制、完善民间借贷本金和利息的认定、规范民间借贷中保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严格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犯罪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