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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中,充斥着关于法的有效性问题的论断。两派学者各自为营、你攻我守,真可谓是你唱罢来我登场,好戏连台。在这场伟大的“人神之战”中,似乎任何与法的有效性相关的理论形态皆必须在两个敌对阵营之间作出选择。然而,战争的硝烟尚未散尽,双方已皆受重创,陷入困境。困境不仅让人学会祈祷,更让人深入思考,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哲思。在这个意义上,有一句谚语是正确的:人们必须一同经历许多事情,直到友谊事业得以完成。正如,阿图尔·考夫曼先生曾指出,“当今法哲学的任务是从分歧中看到一致”。如果,我们肩负这样的任务,冷静下来,尽量客观地去对两派法的效力论进行一番法哲学考察。那么以下问题是我们必须要去反思的:除了斗争之外,双方究竟还经历了怎样的历程?在这样的历程中,他们之间存在怎样的一致?在这样一种历程背后,又是怎样的哲学思维在主导?如果要完成友谊的事业,他们又必须秉承怎样的和平共识?本文正是基于对这几个问题的反思,尝试去呈现从自然法到实证主义作为一个整体的演进过程及其背后的哲学根源,进而研判法的有效性理论之哲学走向。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在前言部分,本文主要指出,我们除了关注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在法的有效性问题上存在的分歧之外,更应该从分歧中看到一致,即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都是围绕法的正义性、法的合目的性和法的安定性这三大法律理念对法的有效性问题展开论证的。在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本文通过梳理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中,与本文写作目的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法的有效性理论,初步呈现了两派之间以法的正义性、法的合目的性和法的安定性这三大法律理念为主线的、作为一个整体的演进过程。在本文的第三部分本文进一步呈现了这三大元素“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曲折进程。合久必分,即从法的正义性到法的安定性之演进过程中出现了三次分离:(1)法的合目的性与法的正义性之分离。(2)法的安定性与法的正义性之分离。(3)法的规范性与法的安定性之分离;分久必合,一是指法的正义性、法的合目的性和法的安定性这三大元素曾在霍布斯处“三位一体,二是指笔者对三大元素的归结,即“法律是有意识地服务于正义的现实”,法律的有效性应根据法的正义性、法的合目的性和法的安定性来共同控制。在第四部分,本文详细探讨了从自然法学到实证法学演进的哲学思想脉络,即从法律本体论向主观认识论的哲学范式转换;深入分析了两派各自在法的效力论中的局限性。一方面这两种理论在法的存在方式的认识上都有缺失,自然法学者没有认识到并不存在先在正义之法,而实证主义者将一切淹没在主观性,法被完全置于立法者支配之下,另一方面这两种理论都违背了相对主义,对自然法和实证法的局限性、不完整性和不可靠性视而不见,沉溺于各自的法哲学领域中;客观表明了客观存在论将是我们这个向着新的、尚未命名的新时期过渡的时代之哲学主导,这种哲学呼吁我们,只有坚持二元方法论和相对主义的立场,法哲学才能回归本真,走向自我。这是法哲学的方向,必然也是法的有效性理论所应该秉承的共识。最后是结语部分,笔者对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在法的效力论领域的思想脉络以及它们各自的局限作出了总的评议,并对法的效力论之法哲学方向表明了的基本观点:我们处在一个过渡和变革的时代,存在哲学是这种时代典型的哲学,这种哲学为法的效力论提供了法哲学的方向,即对法的有效性问题的论证必须坚持二元方法论和相对主义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