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早在1890年,美国就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此后,法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相继制定了反垄断法,迄今为止已有八十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随着反垄断法的出现和不断完善,反垄断执法机构也被逐渐地重视和完善。各国反垄断执法体制的具体设置各有优劣缺失,为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的设置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同时,各国的反垄断机构又有着显著的共性,即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广泛的职权和独立权威的地位。这对于我国建立健全反垄断执法机制,设置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有着极其深刻的启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市场机制开始发挥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一方面市场竞争开始获得了生存空间,经济规模迅速增长,也便产生了垄断产生的土壤;另一方面,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束缚没有根除,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没有完全建立,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的法律约束机制也不健全。以上种种,使得中国的垄断现象显得非常的复杂奇特,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交织,严重妨碍了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在过去的十几年中,中国的立法机构一直在酝酿一部反垄断法,但由于各方在认识和利益平衡上存在较大分歧,反垄断法迟迟不能出台。直到2006年6月,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上才讨论并原则通过《反垄断法(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是草案对反垄断执法体制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执行性不强。因此本文在分析比较各国反垄断执法体制的基础上,针对《反垄断法(草案)》,探讨了目前我国反垄断的执法现状,并对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作一初步构想。文章共分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典型国家的反垄断执法体制,通过比较各个国家的反垄断机构设置、执法权力、运作体制,对其优劣缺失加以实证分析。虽然各国反垄断机构设置不同,各有优劣,但是却都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等共性。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中国反垄断执法体制现状,指出中国当前虽有反垄断立法的迫切需要,但是中国目前没有比较全面、完整的反垄断法律,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反垄断规定过于散乱,缺乏统一权威的执法部门,执法机构的职责配置不合理,相关机构执法人员专业性不强。其次介绍了我国理论界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具体设置的各种论点,并对各种观点进行了分析和评价。最后针对《反垄断法(草案)》所设计的执法机构模式,指出其存在的缺陷,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第三部分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对我国的启示,笔者对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如下设计:在立足于中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遵循科学合理、独立权威、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一个在地位上直属于国务院,跨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下设竞争局、经济局、法律顾问局,兼准司法权、准立法权与行政权于一身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理结果,允许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