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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速以及入世带来的机遇,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竞争也日趋激烈。与此同时,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与立法的相对滞后,也给保险理赔与司法实践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挑战。其中如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调整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等投保方内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缺位或不完善,造成了保险事故处理和保单利益分配上的种种困境,并牵扯了保险人与审判机构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人身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指定了受益人,当遇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于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无法确定两者死亡顺序时,若投保方内部未就保险金归属作过进一步安排,或保险合同当事人并未就这一突发共同灾难事件作出约定,就需要法律的公断来推定死亡顺序,并进一步在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与受益人的受益权之间作出选择,确定死亡保险金的归属。但是,若法律在这方面处于缺位状态,其引起的麻烦就大了。其一,在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继承人之间可能引起保险金争夺的纠纷;其二,面对投保方的保险金纠纷,保险人不知所措,无法也无权判断向谁给付保险金;其三,法院在缺少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知如何判决才符合公平、正义的信条,乃至同样案情的案例出现不同的判决,影响了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上述共同灾难事件在煤气中毒、飞机失事、地震海啸、地质灾害、火灾等意外事故中都可能出现,绝非可以忽略不计的个别事件,由此对保险理赔、司法审判造成很大冲击。遗憾的是,我国保险实务和保险审判曾长期陷入这种困境中,由于保险立法上的缺位,严重影响了保险理赔和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值得欣喜的是,为顺应保险市场发展的要求,《保险法》于2009年再次修订,作为修法的亮点和突破之一,新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新增了“共同灾难规则”,可谓弥补了立法空白,解决了长期困扰保险业和司法界的一个难题。但是,一项新制度的移植并本土化绝非易事,仍值得理论关注并接受实践的考验。本文试图对共同灾难规则及其相关问题做一粗浅探讨,通过理论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分三章予以具体阐述,以期对共同灾难规则的完善有所裨益。第一章,为共同灾难规则概述。通过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案例的引入,提出本文所探讨的主要问题,并对“共同灾难”、“共同灾难规则”的概念予以界定,并简要论述有关共同灾难问题的国外立法例以及我国保险立法的演变。第二章,从保险法的精神关照、人身保险投保方内部关系以及受益权的性质与实现条件等视角出发,着重对共同灾难规则的价值取向和法理基础进行剖析,同时结合案例分析并纠正了保险理赔与司法实践中不合理的处理意见和方式。第三章,通过分析共同灾难规则的适用与私法自治精神与保单私权性质的冲突,着重探讨寿险保单所有人制度的导入,提出确立寿险保单权属,并充分考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以完善法定共同灾难规则的适用。同时,对美国《同时死亡统一示范法》的修订进行了反思,进一步印证遵循当事人意思优先原则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