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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婚姻法》修改案就夫妻财产约定有了较明确的约定,夫妻双方当事人能够自由的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对于市场经济社会里个人自由化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务中,由于法律在这一块规定仍然很模糊,比如夫妻约定财产的地位、举证责任等制度,这样就导致法官在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时会遇到种种麻烦。本文以实例出发,引出观点,并且通过对该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探析。最后就我国在这方面规定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且提出了笔者自己的立法完善建议,希望能取到一点现实效果。除引言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约2万字。引言。本部分主要介绍此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并介绍本选题的研究概况;和本选题的写作特色。第一部分案情介绍。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案件的由来、详细的案情、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辩解理由以及法院的审理情况。第二部分案件的主要争议与分歧焦点。本部分主要介绍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的事实以及法律问题的争议和分歧理由,并且由此引出本文所探讨的具体问题。第三部分婚姻财产制度的审视和解读。本部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夫妻婚姻财产约定制度的概述。本部分主要介绍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概念以及相关的构成条件,并且谈到该制度的性质问题;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意义。本部分主要谈到该制度在现如今市场经济社会中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对夫妻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分的自由体现的作用;三、国外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例。该部分主要介绍德国、法国、英国、美国在该制度的介绍。并且通过介绍进行了相关的比较;四、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目前对该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且进行了笔者的评论;五、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该部分中先探讨了我国在婚姻财产约定方面规定的不足,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是否有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所应具备的实质要件是否完备,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和撤销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完善,是否有公示制度,以便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之后笔者就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立法建议。第四部分结语。本部分是对全文的一个小结,并且也提到了婚姻财产约定对未来社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