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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了宪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得益于刑事司法改革的推动,2012年3月,我国完成了对《刑事诉讼法》的一次大修,明确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并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载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排除的标准,并设置了操作程序,让规则从司法解释位阶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再次体现了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诉讼民主、诉讼文明的进步。长期以来,我国侦查机关受传统法律思想文化观念的影响,“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在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办案观念中根深蒂固,结合当前社会发展现状和国际司法发展趋势的影响,我国侦查机关对新出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存在着诸多的不适应。或不适应于条文的笼统化,或不适应于新侦查模式的变革,或不适应于社会舆论和群众的心理期待,不适应于检、法机关的严格证据审查要求等,所有这些,都制约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功能发挥。及时查找问题的症结,客观分析并揭露相关的制约因素,正确、顺利适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显得尤为迫切。因此,本文从理论与实务的二元视角入手,探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价值定位和主要内容,从新刑诉法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入手,立足侦查机关的工作性质和职能分工,在分析侦查机关自身实际的基础上,本着打击犯罪,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的,对我国侦查机关更好地适用规则提出了思路和对策。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介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产生历史、制度价值、在我国的立法演进以及在我国的具体规定。第二章从规则的法律规定因素、侦查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外部环境等方面客观分析了我国侦查机关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面临的不适应和适用困境;第三章从转变执法理念、提升执法素质、规范侦查行为、完善执法机制和加强检察、审判机关沟通等五个层面提出更好地适用规则的相应思路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