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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越发严重,而环保意识的提高使人们越来越关注到此类问题的解决。但是多年的环境治理经验发现,仅仅依靠单个政府的力量,环境治理的效果微乎其微,有些地方甚至愈加严重。环境污染是典型的跨区域公共治理问题,它不以人为划定的行政边界为边界去污染或被治理,大量研究表明,解决类似的跨区域公共问题需要多个行政区划的地方政府共同行动,协作治理,才能取得有效的成果。环境治理的地方政府协作研究早已开始,但近些年来随着污染情况的加深和国家政策的相应调整,才被愈加重视起来,使得研究变得更加科学性、系统性和针对性。但是这些环境治理协作的研究,侧重点几乎都在于协作中的具体行动机制研究,例如联合监察机制、法律机制、补偿机制等,很少涉及到包含协作全局的、能够指导协作方式的宏观机制,也很少有关于为什么选择、怎么选择协作机制的研究。本文运用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框架,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试图建立一个描述地方政府间环境治理协作的分析途径。制度性集体行动,它是由在交易成本基础上的新制度经济学发展而来,Feoick率先将其引用到解释地方政府的协作上来。本文描述了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框架,利用其分析了地方政府跨区域治理的相关理论、跨区域治理的协作机制分类,描述了地方政府跨区域环境治理的协作动力、协作困境、协作影响要素。通过解释环境领域、合作主体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影响环境治理协作机制的指标,结合我国现有的几大环境治理地方政府协作区域,具体呈现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协作机制和策略的形成和选择原因。最后以成都经济区为例来验证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对地方政府跨区域环境协作机制的分析,将府际环境协议作为分析文本,解释成都经济区的环境治理协作机制分类,提出协作机制、协作主体、协作领域、协作规模,协作边界等的策略选择。说明制度性集体行动可以解释中国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协作机制和策略选择,另外,制度性集体行动框架在中国的具体应用需要考虑中国地方的制度背景环境,因地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