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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混淆是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方式,是与传统意义上的混淆(正向混淆)相对而言的,即商标在后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已使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至于消费者会误认为商标在先使用人的产品来源于商标在后使用人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隶属关系,对于此种侵权行为,我国的商标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反向混淆的案例却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案件,由于缺乏立法上的规定,导致法院在判决中依然只能援引一般商标侵权的判断方法,在责任承担中适用的也是一般侵权的处理方法。然而相比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反向混淆在事实构成,损害后果等多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差异,单纯的依靠现有的理论不足以解决此类问题。本文写作的出发点就是通过对反向混淆理论的研究,总结出认定这一类侵权所特有的考量因素以及相关民事责任在该类侵权中的适用,更好的运用于司法实践。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反向混淆概念和特征的研究,通过研究反向混淆的概念和特征可以使我们更深入的了解这一侵权类型,对于后文研究如何具体判断和处理反向混淆问题是一个必要的铺陈。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反向混淆的危害性,反向混淆的危害具有隐蔽性,也正是因此才会长时间被忽视,通过对于其危害性的揭露可以明确对于该行为规制的正当性,同时也是更深入理解这类侵权的途径。第三部分是有关反向混淆认定的实证研究,该实证研究的重点是分别选取美国和中国发生的反向混淆案例,将法官在判决中认定构成反向混淆的推理抽取出来,通过这一种方法,反映出法官在判断此类问题时侧重的考量因素,对于之后归纳总结出认定反向混淆考量因素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文章的第四个部分的研究重点是反向混淆的处理,即相关民事责任的适用,采取的方法依旧是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介绍中、美法院对于反向混淆民事责任的处理,发现其中特有的一些适用规则。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是在对前文实证研究的归纳总结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我国的立法建议。首先,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商标立法中有关混淆理论的模糊不利于正确认识和处理反向混淆问题,因此商标法在修改中应当引入有关混淆的具体表述,将混淆可能性作为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并当明确指出无论是正向混淆还是反向混淆都是商标侵权行为。其次,笔者在总结归纳国内外在认定反向混淆考量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考量因素。最后,笔者认为在相关民事责任的处理上应当针对反向混淆的特点确立与之相适应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