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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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民事诉讼法深受前苏联影响。无论是1982年的试行民事诉讼法,还是1991的年民事诉讼法中都依稀可见前苏联民事诉讼理论和具体制度的影子,民事检察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在法律方面进行了诸多改革,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当代俄罗斯法律体系。本文以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为考察对象,通过历史考察、比较研究等方法,观察和分析俄罗斯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本质、检察机关的角色以及民事检察制度的运行状况,分析其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借鉴意义,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思路。除引论和结语外,本文共由五部分组成,约16万字。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检察权之权力属性”分为两节。第一节是对检察权的性质进行定位。在俄罗斯,虽然有关检察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地位和角色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但是有一个基本共识: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是不可动摇的。这不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已达成共识,有一致的理解和认识。各家学说争执的焦点集中于这种监督性质的权力应当归属于哪个国家权力分支。与俄罗斯相似的是,我国学者也对检察权的归属存有分歧。但与俄罗斯不同的是,检察权的监督性并不是学者们的共识。文章在对各种学说进行介绍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俄罗斯经验提出本文有关检察权性质的界定:在现有政治制度和宪法背景下,检察权是具有监督性质的权力。同时提出检察监督是“具体”的法律监督,是程序性监督。第二节主要是对民事检察权的内涵进行分析,认为俄罗斯民事检察权的内涵经历了从外部监督到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并存,检察长的权能也从对审判活动实施全面监督到如今有限的、有条件的监督的过程。反观我国,传统以抗诉为主的检察监督方式越来越受质疑,实践中新生的方式又因法律地位模糊而处境尴尬,赋予新生方式以应有的法律地位势在必行。第二章“民事检察制度之基本理论问题”主要是考察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理论依据。第一节主要阐释民事检察制度的历史渊源——列宁法律监督思想。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是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就是,加强法律监督,扩大国家对私法的干预,实现法制统一。可以说,列宁法律监督思想是前苏联,也是我国检察制度建立的重要理论基础。第二节介绍了有关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理论纷争。前苏联解体后,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受到挑战,检察机关的监督开始受到怀疑和批判,法院开始反对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观点受到修正。最终俄罗斯新民事诉讼法典采取折衷立场,允许检察机关介入诉讼,但是削弱了其原有的权力。与俄罗斯相似的是,我国民事检察制度也经历了从支持到怀疑的过程。在20世纪80年代司法改革之前,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合理性并没有受到质疑。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越来越受到质疑。文章在认识和分析各家学说的基础上,从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宪法之维和应然之维两个角度论证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必要性。第三节以第二节有关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必要性为基础,分析进入诉讼的检察机关与法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现代民事司法是以审判权和诉权为基本结构的,检察权进入民事诉讼,应当考虑检察权与审判权、当事人诉权间的关系,在不损害审判权与诉权这一基本诉讼构造,维护审判独立的前提下,寻求检察权合理的角色定位。在俄罗斯,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法院和当事人逐步摆脱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和钳制,日趋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检察机关也由原来高高在上的监督者转变为诉讼程序的参与者、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的代表者。而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则因固守传统的监督理念在实践中遇到种种冲突和摩擦,迎合时代潮流,革新监督理念势在必行。文章进一步认为,监督理念的转变应包含以下方面:首先,检察机关从监督者的角色转变为参与者角色,实现监督内化;其次,检察机关的监督从侧重实体监督走向注重程序监督,实现监督柔化;再次,检察机关参与性监督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法院的审判权得到有效的实施为目标。第三章“民事检察制度之程序启动机制”主要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这一方式进行论述。检察机关主动提起民事诉讼历来都是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检察机关发挥其作用的主要方式之一。第一节主要是探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受国家全面干预思想的影响,在前苏联时期,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领域中任何类型和性质案件均可提起诉讼,苏俄民事诉讼法典一般只是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做原则性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在确有必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公民利益时,可以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可提起诉讼的案件类型、范围则是由检察机关根据实践情况自行决定。相较于以前的民事诉讼法典,2003年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最为突出的变化是细化了检察机关可以为谁之利益提起诉讼,而且立法上第一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为维护不确定范围的人的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在立法术语的使用上也不再使用诸如: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字眼。由于立法不清晰,对于如何理解“不确定范围的人”的概念,以及什么是公民不能亲自维护自己权利的其他正当理由以及健康状况达到何种程度时才能认为公民不能亲自维护自己权利等问题尚存有争议,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与俄罗斯不同的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是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能势在必行。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的问题上,文章认为符合一定条件的民事案件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第一,有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第二,该违法行为侵犯了国家、社会的利益或者使国家、社会利益处于危险状态。第三,在国家社会利益受到损害或是处于危险状态时,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或者法律规定的诉权主体怠于行使权利,又或者法律没有规定由何者行使诉权。第二节围绕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问题展开讨论。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居于何种地位,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学术争论的根本原因在于:为了维护他人利益而向法院提出请求的检察机关,其实施的行为类似于原告的行为。但是依据法律的字面意思他不是原告。俄罗斯主流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任何时候都不是当事人也不是程序意义上的原告,他在参加的案件中具有独立的地位。检察机关首先是国家的代表,同时肩负着监督法制的职能。文章认为,欲明确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首先,应当厘清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不同于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其次,虽然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诉讼因其启动主体的特殊性而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但是其仍然是民事诉讼,受制于民事诉讼基本结构,遵循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三节谈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问题。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因其启动主体的特殊而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因此,如果不能妥善解决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即使立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实践中也因难以顺利运行而致形同虚设。该节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是否必须受理、诉讼案件的管辖、可否对检察机关提出反诉、能否对检察机关提起的案件进行调解、检察机关应否承担诉讼费用等问题详加分析。第四章“民事检察制度之事中介入机制”简要介绍了俄罗斯检察机关以提出结论为目的参与他人已开始的民事诉讼的运行机制。并认为其与我国司法实践中新生的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方式——检察建议非常相似。该章还以检察结论为参照对象,提出在我国建立并完善检察建议制度。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除了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外,还可以提出结论为目的而参与诉讼。与前苏联时期相比,俄罗斯联邦事中介入机制的主要变化一方面体现在检察机关可提出结论的案件范围上,另一方面体现在具体的程序运行上。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虽然保留了检察长提出结论的权利,但是却严格限制检察长这一权利的行使,并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检察长可以提出结论的案件的类型。在具体的程序上,首先,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废除了检察机关在任何诉讼阶段进入诉讼的规定。其次,在检察机关进入诉讼的方式方面,司法实践倾向于检察机关因“受邀”而进入诉讼。再次,检察机关提出结论的时间由原来的法庭辩论之后改为案件实体审理终结之后,法庭辩论之前。虽然受法院主导地位加强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思想的影响,检察机关在参与的案件范围、进入诉讼的方式以及提出结论的时间等方面受到了一定限制,但是检察结论这一制度由于其意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保证公民遵守法律,维护公民的法律利益而得以保留。故而检察机关在不损害审判独立以及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就应当就如何审理案件提出结论。20世纪50年代我国参照前苏联经验,提出和实行了检察建议这种检察活动形式,后被废除。而今在民事检察工作中普遍适用的检察建议源于实践。这一事实,一方面表明检察建议的存在有现实必要性,另一方面也表明检察建议还是一项非常不完善的制度,是一项正处于形成、发展状态的制度。检察建议由于存在缺乏法律依据、效力不清、适用范围单一且混乱、程序不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俄罗斯事中介入机制为我国改革类似制度提供了参照素材。文章认为,我国的检察建议制度应沿着法定化、独立化、适用范围明确化以及程序化之路发展。第五章“民事检察制度之事后救济机制”着重分析了事后救济机制的发展与演变。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变化就是检察机关只能对其参加审理的案件提出抗诉。可以说,限制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提出抗诉的范围表明了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律领域内广泛地发挥作用,同时也说明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在内忧外困之中维护法院独立以及当事人处分权的态度和立场。在前苏联时期,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无期限、理由的限制,而且在抗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其作为监督程序的启动者依然有权提出结论。检察机关的优势地位一览无余!随着2003年新民事诉讼法典的颁布实施,俄罗斯民事抗诉制度悄然发生变化。与前苏联时期相比,检察机关可提出抗诉的案件范围明显受到了限制。而且在民事诉讼中限制检察机关的角色和权能的观点也得到了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第二节叙述事后救济机制所面临的危机与挑战。文章认为,民事抗诉制度之所以遭受质疑与该制度自身的不完善以及与民事诉讼其他制度之间的龃龉有着关联。于外,民事抗诉制度由于其是对生效的判决提出异议,与既判力理论以及当事人处分权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于内,由于抗诉案件范围、次数无限,检察机关抗诉的保障机制欠缺,以及抗诉客体范围不清等因素,与法院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第三节以前两节的论述为基础,分析俄罗斯事后救济机制对前苏联的继承与发展,认为俄罗斯联邦的改革是以处分原则为基本出发点,在明确法院案件审理中的权能以及有关程序方面规定比较完善。这些都为改革我国事后救济机制提供了富有建设性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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