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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学的礼物研究中,“互惠”是一个重要课题。人类学家在田野中普遍发现了互惠,送礼必然有回礼,收到礼物必须回礼。玛丽·道格拉斯(Mary Douglas)曾坚定地指出:没有免还的礼物(No free gifts)。但是,在印度的田野研究中却发现了免还的礼物,那就是婆罗门收到的礼物。印度人认为礼物是有“毒”的,接受它就意味着接受不吉(inauspiciousness),但婆罗门必须接受礼物,这是他们的义务。事实上,在印度所有的仪式中都要送出礼物,人们以此送走不吉。婆罗门替刹帝利献祭,因为婆罗门修了苦行,所有他们身上具备某种力量,正是这种力量使献祭有效。笔者试图通过中国的田野事实来验证“免还的礼物”这个理论。本文通过在四川某寺庙的田野调查发现,在中国佛教仪式中,存在非常明显的报偿体系,人向佛献祭,佛回馈给人以庇佑。并且,佛教理论中原本就包含非常严格的因果报应体系,一定的“因”必然带来一定的“果”,一定的“果”必然由一定的“因”引起,个体的每一项行动都会带来果报反作用于自身,这符合互惠的原则。但在这个体系之外,仍然存在“免还的礼物”,那就是僧人受到的布施或曰供养,僧人可以接受俗人的供养却无须回礼,因为他们必须替俗人承担礼物中的有害元素,所谓“受人钱财,替人消灾”。但僧人对俗人并非完全没有回馈,他们代替俗人向神佛献祭,同时,必须是具有“清净戒行”的僧人的献祭才有效——这与印度婆罗门的情况极为相似。表面看来这仍然是一种互惠的关系,但这样的交换有其特殊意义,俗人之间的交换是在社会内部进行的“物物交换”,而僧人则属于神圣的世界,是社会之外的人,他们与俗人之间的交换是“社会”与“非社会”之间的交换,而社会正是靠“非社会”才定义了它自身。本文从这项事实出发进行了进一步的思考,讨论了礼物“既是功利的又是道德的”的矛盾特质,梳理了社会理论中几种不同的解释路径,反思了人类学中的礼物概念。